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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十堰市张湾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zhangwan.gov.cn

2022-05-12 来源:区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征求《十堰市张湾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提高火灾调查质量,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鄂政办发〔2020〕16号)、《十堰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十政发〔202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结合张湾区实际,十堰市张湾区消防救援大队起草了《十堰市张湾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公示的《十堰市张湾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请于2022年5月20日前反馈十堰市张湾区消防救援大队(联系电话:8692076,电子邮箱:1562085806@qq.com)。

附件:《十堰市张湾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十堰市张湾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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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张湾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张湾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鄂政办发〔2020〕16号) 、《十堰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十政发〔2021〕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查明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找火灾风险、防控漏洞及薄弱环节,依法追究火灾事故责任,总结火灾教训,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进一步完善火灾防范工作。

第三条 一般火灾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调查;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按调查权限由上级政府进行调查。

第四条 对于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5日内根据调查需要向区人民政府请示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其他一般火灾事故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查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铁路、民航、森林火灾。

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或负责组织调查的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担任,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调查组成员分别由区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张湾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派人组成,必要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人或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专项事务的调查工作。工作组的负责人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其他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成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实施现场保护和勘验检查,开展调查走访,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等工作,收集固定与事故有关的证据。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了解与事故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中应当客观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纪律,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条 参加火灾事故调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障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等,其他公务性支出由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区消防救援大队列入办案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调查结案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调查组组长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和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期限。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内容和建议;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并签名,由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区消防救援大队报送区人民政府批复。调查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在签名时一并说明,并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负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火灾事故调查结案半年内向负责调查的区人民政府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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