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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点击数:1938   时间:2008-8-27
    职能配置
    (一)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地方性民政工作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承办本辖区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其年检工作,监督社团和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督;负责社团行政复议。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民办企业单位行政复议。
    (四)负责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贯彻全区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负责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安置和供养;承办革命烈士报批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和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培训,承担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和发布灾情,组织紧急转移、抢救、安置灾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指导全区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六)负责在全区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配中央省市下拨和区级保障金,组织检查、监督保障金落实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七)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村、居委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
    (八)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婚姻习俗改革服务工作;负责办理儿童领养登记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九)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拟订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村(居)委会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史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组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区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负责我区与毗邻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勘察、协商、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区内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事务。
    (十)主管城乡社会救济,负责落实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五保户供养和农村福利院建设工作;负责城乡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十一)主管社会福利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拟定我区各类福利设施的标准;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城乡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
    (十二)主管社区服务工作,负责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指导全区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区服务社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十三)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处理乱埋乱葬,配合市局抓好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
    (十四)负责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管理和使用。
    (十五)负责区残疾人联合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管理和指导区老龄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领导名录、领导分工
    白政文:局长、党支部书记。主持区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全面工作。
    刘荆郧:残联理事长、副局长。分管双拥优抚、退伍军人安置、残联、信访、艾滋病防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朱立强:低保局局长、党支部组织委员。分管办公室、文明创建、党建、群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政权、社区建设、民间组织管理、地名区划等工作。
    汪兆萍:正科级干部、党支部宣传委员。分管救灾救济、城乡低保、城市福利、社会事务、民政财务审计、计划生育、招商引资等工作。
    费耀敏:办公室主任。主抓机关事务管理。
    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电话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史志、信访工作;负责综合工作;承担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起草及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开展民政政策理论调研,结合区情实际,拟定民政行政规章的具体实施办法;督办业务科室受理的人大议案、政协提案;负责区民政系统普法活动的组织实施。在业务科室配合下,依法受理与民政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全区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抓好全区民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辖区社团及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辖区社团的年度检查;负责社团的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督;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区直单位所在地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对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按照国务院[2001]63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区基本单位普查管理工作。拟定地方性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规章、办法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政府对福利事业单位的资助办法;管理城镇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负责管理六十年代部分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的生活救济;审批社会福利企业,检查、监督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的落实;主管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负责儿童收养和殡葬改革工作;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拟定地方性婚姻登记管理法规;依法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权益;承办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和仲裁工作;拟订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拟订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全区民政事业经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区残联的日常工作。
    (二)优抚安置科。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组织全区拥军优属慰问活动,指导基层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拟订地方性抚恤优待法规、规章,完善优抚制度,落实对优抚对象的各项优待政策;负责审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病故抚恤;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工等对象的伤残评定;落实革命伤残军人及其他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待遇;督促落实伤残军人医疗等政策;对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给予定补;负责预算安排、划拨、管理抚恤事业经费;做好孤老优抚对象和特、一等伤残人员等对象的集中供养、伤病治疗;承担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国家有关退伍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拟订地方性复退军人安置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使用工作。
    (三)救灾救济低保管理科。负责全区有关救灾救济工作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与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区政府捐赠款物和接收、分配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福利院建设工作;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社会救济工作。贯彻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依法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权益;负责调查审批城市低保对象,管理发放低保资金;指导乡镇街办及居委会的城市低保工作。
    (四)基层政权建设科。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订地方性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策建设;制订村民自治示范乡、村的条件和命名办法;指导城市基层开展社区建设工作和创建模范居委会活动家;制订社区发展规划,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组织指导村委会和社区组织的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拟订地方性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规章并监督实施;提高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承办村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镇设置及规划;制订、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的使用;组织地名调查,审定地名资料,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资料;组织开展行政区划和地名理论研究;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街办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市级行政区划界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村以上边界争议的调处。
    下属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十堰市张湾区婚姻登记处。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出具婚姻证件,确认婚姻证件的法律效力;宣传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倡导文明健康的婚庆形式;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的权威。
    (二)十堰市张湾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局。负责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调查、审批低保对象;管理使用城市低保专项资金;指导乡镇街办和社区低保工作;全面贯彻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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