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配置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张湾区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三)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关系的重大事宜;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协助办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调查分析我区民族经济发展情况;参与制订有关少数民族散居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发展民族经济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五)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我区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协助承办相应事务。
(六)负责培训全区民族宗教干部,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统战、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使用工作和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爱国爱教。
(七)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八)对各乡镇街办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办理宗教团体须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协助地方政府及时正确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负责局机关和区级宗教团体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组织、接待民族宗教团体参观、考察、访问事宜,协助办理有关宗教团体涉外事务。
(十)承担上级交办其他事项。
领导分工
李 明:局党支部书记、局长。主持局机关全面工作。
徐宗富:副局长。分管宗教工作,协助局长做好重点工作。
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电话
(一)民族事务科(电话:8496405)
负责民族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参与地方民族法规及其他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少数民族条款的拟定、宣传、执行和监督;参与研究制订民族经济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协助办理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宜,调解民族纠纷、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负责对民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研究,指导、统计和分析工作;协助完成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指导和组织工作;负责收集、处理涉及民族方面的信息和来信来访工作。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工作。负责行政事务和局召开的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后勤工作;负责组织接待学习参观、考察事宜。
(二)宗教事务科(电话:8496405)
负责全区佛教、基督教、道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性意见;负责有关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工作;检查督促国家有关宗教政策、法规的落实,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场所和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研究宗教的历史和现状;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与管理;负责研究并起草地方性宗教方面的贯彻实施办法、细则等工作的拟定;处理有关宗教团体的涉外事宜,开展友好交往;指导教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防止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负责全区宗教场所的监督检查;负责收集宗教方面的信息;处理来信来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