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zhangwan.gov.cn
2016-07-25
关于《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对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暂行办法》。现将《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7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反馈意见。电子邮箱:280318384@qq.com;
2、电话反馈意见。联系电话:0719-8669167;
3、信件反馈意见。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52号 十堰市文物局 李鑫(收)
附件:《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十堰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7月24日
十堰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汽车工业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的汽车工业文化遗存。包括:
(一)物质文化遗产
1、不可移动文物:
⑴生产设施:车间、作坊、厂房、仓库等。
⑵运输基础设施:铁路、道路、码头、桥梁等。
⑶办公设施:办公楼等。
⑷生活服务设施:住房、文化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等。
2、可移动文物:
⑴设备类:机器设备等。
⑵生产类:生产工具、办公用具等。
⑶生活类:生活用具等。
⑷档案资料类:历史档案、商标徽章及文献、手稿、影像录音、图书资料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艺流程、数据记录等。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工业文化遗产,在完善保护、利用措施的基础上,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一)在相应时期内具有稀有性、唯一性和全国影响性等特点;
(二)企业布局或建筑结构较为完整,并具有时代和地域特色;
(三)与东风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群体有关故居及公益建筑等遗存;
(四)其他符合汽车工业文化遗产条件的情形。
第四条 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整体保护、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合理利用的原则,既要注重与城市历史风貌相协调,又要注重再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义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与东风公司建立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协商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商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八条 市文化、文物部门负责全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划定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经与文化、文物部门商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档案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国资委、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共建办、市工商局、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在东风公司战略重组、产业升级、旧城改造“退二进三”中,市人民政府通过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协商机制,与东风公司高层进行协商,并组织市文化、文物、规划等部门对计划重组、转产、产业升级、搬迁的工厂进行现场调查,为市人民政府提供下一步保护、利用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汽车工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保护设施。
第十一条 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有效保护原有厂房、机器、建筑综合整体及工业景观,应当考虑到遗产保护区域的生态价值。根据保护需要,结合汽车工业文化遗产的自身特点,进行功能置换,可改建为专业博物馆、主题文化公园、社区历史陈列馆、文化艺术创意中心等文化、旅游设施。
第十二条 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建设生产、生活设施的,应当符合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文化、文物部门的意见。
(二)在汽车工业文化遗产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当符合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环境风貌。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市文化、文物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在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遗产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机关、组织和个人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履行汽车工业文化遗产保护职责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工业遗产破坏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