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张湾区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清单(试行)》意见的公开信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zhangwan.gov.cn
2023-02-22 来源:张湾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张湾辖区各位居民: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现将《张湾区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公示一个月(2023年2月22日-2023年3月22日),并公开征求各位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邮件、电话等形式予以反馈。
联 系 人:吴晓燕
联系电话:0719-8511699
附件:1.《张湾区城市管理领域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张湾区城市管理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
3.《张湾区城市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
张湾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年2月22日
附件1
张湾区城市管理领域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免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赋权街道的由街道实施。 各乡镇、工业新区、西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局属各单位依职权实施。
赋权街道的由街道实施。 各乡镇、工业新区、西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局属各单位依职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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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设置人未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未保持外形美观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免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3 |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4 | 对在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5 | 对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未及时清理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6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7 |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造成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8 | 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9 | 对未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10 | 对未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11 | 对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处罚 | 处罚依据:《十堰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12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的处罚 | 处罚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13 | 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处罚 |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附件2
张湾区城市管理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变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赋权街道的由街道实施。 各乡镇、工业新区、西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局属各单位依职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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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 | 对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未保持其安全、整洁,影响行人通行行为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 | 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 | 对户外设施不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及出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变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赋权街道的由街道实施。 各乡镇、工业新区、西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局属各单位依职权实施。 |
8 | 对在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 | 对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0 |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1 | 对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2 | 对未及时清除废弃物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3 | 对未按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4 | 对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5 | 对施工单位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变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赋权街道的由街道实施。 各乡镇、工业新区、西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局属各单位依职权实施。 |
16 | 对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未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7 | 对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场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8 | 对损害城市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 | 处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9 | 对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区内树木的处罚 | 处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0 | 对擅自损害、迁移古树名木的处罚 | 处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1 | 对损害城市绿地及其他设施的处罚 | 处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备注:减轻处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某类行政处罚,在该类行政处罚的下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3
张湾区城市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变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赋权街道的由街道实施。 各乡镇、工业新区、西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局属各单位依职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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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 | 对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粪便行为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 |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 | 对施工单位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 | 对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未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 | 对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变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赋权街道的由街道实施。 各乡镇、工业新区、西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局属各单位依职权实施。 |
8 | 未及时清除废弃物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0 | 对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1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2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3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4 | 对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5 | 对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变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赋权街道的由街道实施。 各乡镇、工业新区、西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局属各单位依职权实施。 |
16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收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7 | 对从事城市生活经营性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8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9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0 | 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1 | 对在运输途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备注:从轻处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某类行政处罚,在该类行政处罚的幅度内选择较轻或者最轻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