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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修订《张湾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开信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zhangwan.gov.cn

2023-09-16 来源:张湾区财政局

张湾辖区各位居民:

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审批效率,根据区政府专题会议安排,现将《张湾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在本网站公示一个月(2023年9月16日-2023年10月16日)并公开征求各位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邮件、电话等形式予以反馈。

联 系 人:张士平

联系电话:0719-8113555

邮    箱:364878181@qq.con

附件:《张湾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


张湾区财政局

2023年9月16日


张湾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评审机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发挥财政投资评审在财政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湖北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为财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角度,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预算、竣工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项目资金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或追踪问效,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财评中心”)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遵循合法性、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资金范围: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其他国有资金、政府性统筹调度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类项目。

(二)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财政预算项目或专项资金。

(三)投资预算(概算)金额60万元(包含60万元)、信息化建设项目20万元(包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要由区财评中心负责进行财政预算投资评审,其他情形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投资金额400万元以上(包含400万元)的项目由财评中心负责进行结算评审,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结算评审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四)其他需要评审的项目,包括建安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相关、计入投资项目成本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章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算、竣工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工程量价的合理性、合规性、准确性审核。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核。

(五)政府采购项目方案、配置标准及价格审核。

(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追踪问效。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分为预算评审、跟踪评审和结算评审。财政投资评审须有时效性,即招标前完成预算评审;施工时跟踪评审服务机构介入;项目竣工后进行结算评审。项目竣工后尚未进行预算评审的,则不予评审,相关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

财政投资评审采取委托服务机构评审和区财政财评中心自行评审两种方式,具体评审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流程及要求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出评审申请。

第九条 投资项目评审须提供规范的资料,达到评审要求的开展评审工作,不具备评审条件的予以退回。

第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分为线上评审和线下评审,一般情况下采用线上评审。从张湾区财政投资评审线上平台提交评审资料,视为提交委托评审申请;特殊情况下采用线下评审,线下评审须建设单位来函提出项目评审需求。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委托方式。财评中心按政府采购服务相关规定确定评审机构。评审任务的委托有三种方式:一是投资金额在60万元以下的项目评审由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委托;二是投资金额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项目评审由区财政局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的方式委托;三是评审服务费预算达到公开招标规定限额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审机构,并签订评审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金额是项目的最高限价,是支付项目进度款的主要依据;跟踪评审是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督、评审;结算评审金额是项目价款结算的主要依据。项目招标完成后,跟踪评审机构应及时跟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结算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的预算评审。为了控制项目预算,预算评审必须是在项目招标(采购)前完成,逾期不予评审。应急抢险、EPC等总承包项目等特殊情况除外。

申请预算评审的项目须经区财政部门核查资金来源后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的跟踪评审和结算评审。为了提高评审工作效率,项目跟踪评审机构与结算评审机构可以委托同一评审机构。原则上,项目单位委托的预算造价机构不得与预算评审、跟踪评审、结算评审为同一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EPC等总承包方式项目的评审。项目采用EPC等总承包方式招标前,经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以发改部门批复概算金额出具暂定评审意见,先行招标。项目单位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须约定项目控制价为正式预算评审金额。

招标完成后跟踪评审机构应及时确定介入,为达到预算控制目的,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督促中标人及时完成施工图审查、预算评审等程序。原则上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供正式图纸和预算文件进行预算评审。若难以在10日完成的,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提供预算评审资料的时间。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对资金来源不明、资金缺口较大的项目及时报区政府研究决定。未经区政府批准的项目不予评审;在支付项目资金时严格把关,对未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评审原则和方法

第十七条 财政评审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预算评审原则  

1.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原则。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尊重业主对项目需达到的功能、风格、美观的要求;尊重业主对材料档次、设备品牌、施工工艺的自主选择权。

2.按设计施工图评审的原则。以送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作为评审的基本依据,充分贯彻设计意图,以设计提出的材质要求、设备规格参数、技术方案为依据进行评审。

3.编、审同口径原则。根据项目特征,采用合理合规的预算编制口径。评审口径与预算口径一致。

4. “人、材、机”规范原则。对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充分调查本地市场价,结合十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合理核价。

5.案例法原则。对因特殊施工环境和要求导致的材料运距、特殊材料、人工费用等实际价格与信息价格明显偏离的,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参照相关类似项目实际案例,与送审单位沟通一致后共同确认相关评审价格。提供近期同类项目招投标案例,供招标单位确定招标限价时参考。

6.充分沟通原则。评审初步结果出具后,反馈至送审单位征求意见;若有争议,财评中心及时组织各方共同当面解决,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最终的财政评审报告。

7.优化、效益原则。在符合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评审中介机构应对施工图提出优化建议,达到节约投资、增加效益的目的。在确保评审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评审时间。

(二)结算评审原则   

1.坚持依法评审的合法性原则。依法评审要求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一致;发布招标标的应遵循预算评审的建议和要求;以实施合同为核心进行价款结算;按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过程管理要求及时进行现场签证;及时进行验收和整改。

2.坚持以竣工图为基础的客观性原则。严格按竣工图绘制范围,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预算审核文件及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客观审核。通过核对现场实物的数量、质量、签证资料、设计变更资料、取费、新增组价、材料运距等工程竣工资料所包含的内容,客观核定工程造价。

3.坚持全面审核与对比审核相结合的多样性原则。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预算审核文件及变更、签证等内容,对竣工图示范围进行全面完整的审核;准确对比批复的资金计划、对比评审预算的执行结果、对比同类项目的建造价格、对比执行国家及市区的相关制度和配建标准等,全面准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整改的建议要求。

4.坚持公平公正解决分歧争议的合理性原则。对结算审核中,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甲方原因导致的变更等实际实施、以及产生意见分歧的项目,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专家咨询,并召开联席会议,形成统一的意见,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第六章 项目评审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

项目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资质优良的第三方公司,设计图纸、编制预算。在编制预算时,根据资金来源情况,充分考虑项目实施的复杂情况,科学合理、合规地进行设计,严格控制在批准的预算资金额度内。项目单位对第三方机构负有监督义务,应在第三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因过度设计、不合理、不合规设计等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评审协作机构管理原则。

(一)公平竞争、择优选用、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选用原则。在业务委托时,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选用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评审原则。评审机构需进行现场勘查,充分考虑施工场地实际情况,优化设计。取费时充分调查本地市场,合情合理。对于在评审过程中不做调查,直套定额、弄虚作假,制造矛盾、出现重大失误的扣减评审费,并且停止委托评审任务。

(三)预算编制与项目评审单位回避的原则。为项目单位做预算造价的服务机构,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再做预算评审、跟踪评审和结算审核(特殊情况除外)。

(四)奖优罚劣的评审工作原则。项目评审及其复核的审减率作为对评审代理机构考核奖惩的重要指标。对于评审质量高、评审速度快、客观公正的评审机构给给予奖励。奖励内容以增派评审任务为主。对于评审预算编制、项目评审质量差的给予惩罚,计入考核档案,并在下一次服务机构采购招标时,进行减分处理。

第七章 相关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要将财政投资评审纳入相关项目资金分配的必要环节,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高效;各部门项目、主管单位要与财评中心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具体监督管理内容见附件1《张湾区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修订稿)》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张湾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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