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常发〔2019〕16号
张湾区人大常委会 www.zhangwan.gov.cn
2019-11-11 11:07:00 来源:本网
张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张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
通 知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委、室,各乡镇人大主席团:
《张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张湾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湾区人大常委会
2019年9月29日
张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根据2019年9月29日张湾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张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审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及其全体组成人员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委工作要求,贯彻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自觉接受全区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常委会会议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到位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主任为止。
第七条 常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召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相关机关、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研究提出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经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后,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的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并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如需改变,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条 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报经常委会主任同意,可以委托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列席。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有关机构负责人。
(三)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各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五)经主任会议决定的区人大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追究。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辖区公民旁听。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除举行全体会议外,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常委会分组会议由常委会委员担任召集人。
第十四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得缺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应向常委会主任或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四)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及决算、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政治、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事业及人口问题的重大事项;
(七)民族、宗教、民政、侨务外事工作的重大事项;
(八)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事项;
(九)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十)人事任免和依法决定撤销职务的事项;
(十一)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二)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三)是否许可对本级人大代表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四)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五)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六)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可委托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应向常委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七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并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按通知的份数向常委会报送。常委会办公室提前将会议材料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有关议案说明后进行审议,也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常委会再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较大分歧意见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集中各方面意见研究后,可以决定暂不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修改意见,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在调查中,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经区长或者副区长签署。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由区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内容涉及到多部门的,由区长或者副区长到会作报告。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分别经院长、检察长及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由院长、检察长及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院长、检察长及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作报告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及该机关有关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涉及报告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简洁、格式规范。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机关对报告修改后,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临时通知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就有关事项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分组会议审议的由分组会议召集人向全体会议报告分组审议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后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归纳整理,提交主任会议审定或者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分别以审议意见或者审议建议等形式交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机关进行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情况由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常委会会议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审议建议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相关机关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如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工作报告不满意,认为应该再次报告的,有关机关应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通过审议意见的形式,交相关机关执行。相关机关应当就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罢免
第三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可以选择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机关的相关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机关的质询案。
第三十三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主任会议决定的形式和时限,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质询案进行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质询。必要时,由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和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三十八条 罢免案和撤职案应当写明罢免或者撤职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或者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罢免案和撤职案经常委会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条 常务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围绕会议审议议题,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以便在审议时充分发表意见,提高审议质量。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做到条理清楚,言简意明。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议题的发言不超过5分钟。事先提出请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建议应遵循论而不争的原则,只就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不得指责其他发言人。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四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专项工作报告时,可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章 督 办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机关对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相关机关对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应按期办理,不能按期办理的,应书面向常委会说明理由。
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应由有关机关办理的事项,由常委会办公室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督办。必要时,由常委会直接督办。
第四十七条 对常委会交办的事项,无特殊原因久拖不办或者不认真办理的,经多次督办仍无效果的,常委会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张湾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