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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的通知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zhangwan.gov.cn

2017-07-19 来源:区食药局

   十食药监办文〔2017〕29号

  各县市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

  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经营行为,尤其是对抗生素销售的规范管理,保证处方审核人员(经过许可认证审核确认,符合要求的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结合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现状和人民群众所关心的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一)向从业者宣传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坚持培训为先导,让经营者懂法守法,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把药品分类管理知识等有关规定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讲解,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进一步增强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意识和责任。

  (二)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科普知识。宣传滥用抗菌药物的危害,宣传处方药必须凭处方才能购买和使用,让消费者明白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的重要性,提高市民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认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用药、安全用药。

  (三)向基层监管者培训药品分类管理知识。加强基层药品监管人员培训,将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处方药凭处方销售作为日常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监督检查,落实痕迹化监管,以实际行动落实履职尽责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分类管理

  (一)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依规守法,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经营。禁止销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诊断药品、疫苗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经营的药品。

  (二)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并贴有专有标识。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非药品实行分区分柜摆放,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区合理,并贴有醒目专有标识及警示语;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得参与药品违法广告的宣传以及在大众媒体或门店内外违规张贴、摆放发布处方药广告。

  (三)强化处方药销售管理,完善处方药销售及审核登记

   1. 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的方式销售处方药,处方药区必须相对独立封闭;销售注射剂、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抗菌素,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和激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并留存处方备查,原始处方不能不愿留存的,可以用电子照片、复印等形式留存,销售人员要做好详细登记记录,否则,一律不得销售。

   2. 其他方式允许销售的处方药。零售企业应当尽量索取处方,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顾客确实不能提供处方的,可以在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的指导下,凭购药者病历上的医嘱、出院小结登记销售;对长期用药的慢性病病人,首次购药提供处方后,再次购买处方药不能提供处方的,可凭首次登记处方信息销售处方药,但不得超出原登记品种范围,并填写“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处方和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备查。处方药销售登记记录首页、正文、结尾完整,内容必须有用药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情况,药品名称、数量、批号,购药时间、开方医师姓名等。 “双跨”品种的药品可不凭处方销售(国食药监文〔2005〕409号)。

   3. 销售处方药时,必须有处方审核人员在岗,做好安全用药咨询服务,并严格按照规定对处方进行审核后方可调配;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或处方药销售登记记录表上签字或盖章。处方审核人员不在岗时,应当及时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

   三、进一步支持鼓励医药联动,破解“处方难”问题

   支持鼓励有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店+诊所”模式实施医药联办;以医改为契机,社区医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基础,问诊开方指导用药;支持远程电子处方及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应用,破解零售药店处方难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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