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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张湾区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实施方案》修改意见的公开信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网站 www.zhangwan.gov.cn

2025-04-25 来源:十堰市张湾区卫生健康局

社会各界人士:

2018年12月10日,张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张湾区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实施方案(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现对修改后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在本网站上公示30个工作日(2025年5月25日前),恳请各界人士将意见或建议以书面、电话等形式给予反馈。

联系人:吴勇  联系电话:8660970  

附件:《张湾区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十堰市张湾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25日         



张湾区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乡村医生待遇,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激励乡村医生扎根服务基层,巩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助力健康乡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针,对全区符合条件乡村医生落实“两项补贴”,即对离岗到龄乡村医生给予一定的工作年限补贴;对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给予一定的养老缴费补贴。逐步解决乡村医生老无所养问题,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以广覆盖、保基本为原则,坚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核定乡村医生资格、工作年限和补贴数额等,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三、补贴对象及规定

为保持乡村医生养老政策的连续性和公平性,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申请享受工作年限补贴或者养老缴费补贴,两者不重复享受。

(一)到龄离岗乡村医生。2018年12月31日前,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原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张湾区村卫生室执业满十年以上且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且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享受离岗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补贴。

1.以下情形暂缓享受工作年限补贴:

(1)执业年限虽满十年,但未到达到退休年龄的离岗乡村医生,暂不予补贴,待达到退休年龄时申请工作年限补贴。

(2)在岗乡村医生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已不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条件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申请工作年限补贴。

2.以下情形不在本方案补贴范围内:

(1)执业年限不满十年的离岗乡村医生;

(2)离岗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退休待遇的;

(3)企业改制时统一享受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

(二)在岗执业乡村医生。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执业(助理)医师证,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在张湾区村卫生室依法执业,且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加养老保险的,可申请享受年度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四、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和工作年限核定

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相关证件及证明文件的效力、工作年限计算、执业地点核定等,按照“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乡镇街办(西城开发区)核定。

(一)到龄离岗乡村医生

1.执业资格核定:到龄离岗乡村医生须提供以下证件、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如《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能够证明从业起止年限的证明材料;

(3)原卫生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以及委托培训机构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有效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湖北省乡村医生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乡村医生医、药、护、技师职称证书等。

上述资料,第(1)(2)为必须提供,第(3)为补充提供。

2.工作年限核定: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原则以实际在岗工作年限为准计算;当年6月30日前离岗的当年不予计算,当年6月30日后离岗的当年计算为1年,中途离岗的时间不予计算;对于间断执业,可将在岗执业时间合并计算。

(二)在岗执业乡村医生资格核定

持有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核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务人员。

五、补贴标准

(一)工作年限补贴

经核定符合条件的到龄离岗乡村医生,按每月30元标准计发工作年限补贴,工作年限计算最高不超过30年。计算公式为:每月工作年限补贴(元)=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年限×30元/年。

(二)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1.鼓励引导符合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照相关社保法律规定延迟退休,继续缴费至满法律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按照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90号)规定,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区政府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500元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持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发票为依据,对实际缴费数额超过2500元的按2500元予以补贴,未超过2500元的按实际缴费数额予以补贴。

六、其他规定

(一)符合参保年限条件,不参加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不享受缴费补贴,退休后也不能享受工作年限补贴。

(二)补助对象在政策执行期间去世的,按照一年期的年限补贴金额给予当年补贴,同时补贴发放自动终止。

(三)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在岗乡村医生达到退休年龄后,原则一律离岗并做好药品器械清算盘存交接工作,并在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加盖留念章,其执业证书同时作废,不得作为乡村医生执业的有效证件。特殊情况需继续在岗工作的,须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返聘,但本着“不重复发放”原则,对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对原方案实施后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按退休时工作年限申请享受工作年限补贴,返聘期间的工作年限不再续计。

(四)因村居合并保留下来的自然村(城中村)卫生室中的乡村医生纳入本方案执行范围。根据城市卫生事业发展改革要求,自然村卫生室今后不再批准新进人员。

(五)在岗乡村医生缴费养老保险中途退出或中止的,政府缴费补贴同时中止,若需续交且在缴费年限内的,可申请恢复享受缴费补贴,之前未缴费年度不予追补;若续交不足最低缴费年限或人社部门规定的,不能恢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其已缴纳费用按人社部门规定办理,并在到龄退休后不能享受工作年限补贴。

(六)因判刑、劳教、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乡村医生,一律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相关补贴;对已享受的自上述发生之日起停发相关补贴。

(七)对新增乡村医生,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准入,并按照本方案规定在新增当年的次年申请享受政策补贴,不符合条件或未经审批的一律不予核定并享受补贴待遇。

七、其它事宜

(一)到龄离岗乡村医生年限补贴、在岗乡村医生缴费补贴实行按年拨付,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区卫生健康部门每年按时将次年所需补贴额度进行预算并上报区财政部门;每年底区卫生健康部门收集汇总相关资料,报区政府和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及时将所需资金划拨至区卫生健康部门。

(二)本方案由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国家和省、市若有规定,再另行调整。原《张湾区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实施方案(试行)》(张政办发〔2018〕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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