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湾区2018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函 张政函〔2018〕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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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8年12月03日 1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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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湾区2018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

  

 

区人大常委会:

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全区财政收支预算。但在预算执行中,受到地方政府债券、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增加的影响,全年预算收支与年初预算相比发生了变化,为此,拟对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8年本级财政预算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地方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

(一)新增债券资金安排方案和管理要求

上级财政按照我区债务限额相关因素综合测算后,核定转贷我区2018年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厕所革命)额度为5010万元。根据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申报、发行和使用等相关管理规定,新增债券资金要纳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省、市、区确定的重大民生项目支出以及重点项目后续融资,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债券资金,切实加强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统筹安排将债券还本付息纳入以后年度预算,确保按时偿还。结合张湾区实际情况,2018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将全部投入用于全区厕所革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安全饮水等在建或续建的重点公益性项目建设融资需求。

  (二)区级地方公共财政预算调整情况

  1.区级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收入由168905万元调整为173915万元,调增5010万元。其中: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调增5010万元。

  2.区级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由168905万元调整为173915万元,调增5010万元。按支出科目划分,城乡社区事务支出预算较年初预算增加5010万元为12962万元。调增的主要项目是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5010万元。待发改、住建等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资金使用单位编制项目计划方案、测算项目资金需求,并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及时拨付债券资金。

  2018年区级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支总量相抵,预算收支平衡。

  二、区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市政府实施“放管服”改革,将城区土地审批权下放至区级,我区首批次1500亩补充耕地指标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成功挂牌拍卖,实现交易价款收入46000.05万元。该笔收入到达我区后,根据《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及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18〕19号)精神,国土部门发函要求计提耕地开垦费6239.5万元。根据《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及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资金归集的函》(鄂财函〔2018〕84号)要求,优先使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偿还本地区易地扶贫搬迁银行贷款,按规定计提20%部分上解省级归集8452.2万元。经计提扣除耕地开垦费和上解省级20%部分后,此次交易净收益为31308.35万元,按照预算收支管理规定,应纳入区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管理。

(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净收益资金安排使用方案

1、安排2509万元用于实施2018年精准扶贫项目

根据《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项目中期调整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18〕19号)要求,我区统筹整合财政资金14892万元资金用于实施精准扶贫项目,其中明确从土地指标交易资金中安排2509万元。

2、安排10742.4万元用于2018年新增农业农村项目

根据《关于新增安排2018年农业农村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张政发〔2018〕8号)要求,我区安排筹措10742.4万元资金用于支持解决贫困村与非贫困村、贫困户与非贫困户之间发展不平衡问题。

3、安排18056.95万元归还重点项目借款

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安排18056.95万元用于归垫为保障辖区重点项目支出需要,在没有相应资金来源的情况下,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同意,相关单位向区财政办理的借、垫款。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2018年,我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预计完成40850万元,其中: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收入3500万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入31308万元,上级转移性基金补助收入246万元,上年结转5796万元。

2018年,我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支出预计完成40850万元。分科目支出情况: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2万元,农林水支出20万元,城乡社区支出9296万元,其他支出30531万元,专项债券付息支出971万元。

2018年区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相抵,预算收支平衡。

专此报告。

 

                     张湾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3日

 

 

2018年11月23日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8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张常发【2018】2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