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德松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社区管理职能,建立标准化社区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张湾辖区社区工作任务繁重与工作经费短缺的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市、区领导高度重视。现行体制下,社区工作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经市、区两级组织、民政、财政等部门多次争取下,纳入市区两级财政保障的社区工作经费得到逐年增长,2015年市、区两级对每个社区每年补助16.5万元,2016年增长到23.5万元。2018年区财政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又加大了社区工作经费投入力度,由原来的每个社区每年8.5万元增加到15万元,再加上市财政给予的15万元,2018年每个社区工作经费总计达到30万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区工作经费紧张状况。
在加大经费投入的同时,社区落实“费随事转”问题长期以来市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更是各级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2015年7月,民政部、中组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2015136号),明确规定“以市(地、州、盟)为单位制定工作事项清单,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应由社区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2016年9月,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减负增效专项行动的通知》(鄂民政发﹝2016﹞30号),明确规定“以市(州)为单位,全面清理社区工作事项,制定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凡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全面清理职能部门委托社区协助办理的工作事项,制定社区协助职能部门工作项目清单,严格按照费随事转要求,由委托部门为村(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社区承担的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报刊征订、统计普查、保险推销、彩票发行等任务指标,以及社区作为责任主体的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等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2017年8月,区委办出台《关于基层党建“整区推进”实施意见》,文件规定“建立行政事务进村(社区)准入制度,全面清理职能部门委托村(社区)协助办理的事项,按照费随事转的要求,由委托部门为村(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近年来,区委高度重视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创新工作,把社区减负增效纳入社区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2018年7月25日,召开了中国共产党张湾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扩大)会议,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十堰市张湾区委员会关于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实施意见》,并于7月30日印发。《实施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其中总体目标对推进社区减负增效等工作的时间节点作了具体安排部署:力争用三年时间,建成100个党建综合体,打造50个社会治理创新特色小区,培育30个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到2020年,实现社区党组织100%升格、小区党组织100%覆盖、党群服务中心100%提档、党员进小区100%报到、社区减负增效100%达标,基本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新型社会治理体系,党的执政基础进一步巩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得到凸显,各类社会组织和群众的主体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基层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能力明显提升,形成自治、法治、德治、善治有机结合、相得益彰的良好社会格局。
2018年初,张湾区民政局就将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纳入社区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同年4月3日,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新区),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转发了《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社区减负增效专项行动的通知》(鄂民政发〔2016〕30号)文件,要求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2018年7月以来,在区委统一领导下,为加快推动转变政府职能,我局结合民政部门职能,积极配合区直相关部门,扎实推进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目前,我局正积极开展基层组织减负增效专项行动,制定了行政事务进村(社区)准入制度,依法确定基层组织工作事项。以社区为重点,对基层组织承担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清理,结合区情实际,制定出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事项清单》《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厘清乡镇街道、区直部门、村社区之间的权责边界。应当由职能部门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转嫁给基层组织承担,不得将基层自治组织作为执法主体。确实需要基层协助办理的工作事项,统一报区委、区政府研究批准,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的原则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未列入清单事项不得要求基层承担,不得下达目标考核任务。通过减负增效引导村社区治理重心下移,回归服务群众的主责主业。近期,将以区委办、政府办的名义印发到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新区)。
关于社区如何设置,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相关政策文件都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意见》(鄂发﹝2011﹞26号)第四条加快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也有明确规定,社区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按照有利于服务管理、有利于居民自治、有利于资源整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社区布局,合理确定社区管辖范围,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立一个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管辖范围一般以3000户左右为宜,可根据社区地域范围和人口密度等情况适度调整。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集地的社区居民委员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达到组建规模、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新设立或进行规模调整后的社区,要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民主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培育发展社区内的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健全以党组织为核心的社会组织体系。依据以上法律、政策规定,如果辖区一些社区确实人口规模较大,达到3000户的标准,超过9000-10000人左右,建议社区可以如实向所在街道反映情况,由街道调查研究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区政府请示,并将请示文件抄送区民政局,我局会根据政府分管领导批示,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社区设立建议提交区政府研究。
相信随着区委政策的不断贯彻落实,和谐社区建设一定会取得很大的成效。
区民政局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