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教育局2025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分析报告

索引号
011090312/2026-02378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日期
2026年01月19日 15:43:01
发布机构
张湾区教育局
文号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2025年度,张湾区教育局有44名干部职工,内设8个股室,其中,在岗行政执法人员35人。现有行政执法事项40项,包含行政许可3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处罚26项,行政检查7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公共服务1项。

二、2025年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一)行政执法方面

1.健全执法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动态更新并公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权责清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行政执法相关的制度,如行政执法程序、证据收集与审查规则、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等,以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聚焦关键领域,加大执法力度。联合多部门常态化整治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依托监管平台落实校外培训全流程监管。规范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加强年检与日常监管,督促问题整改。开展校园食品、消防、校舍等专项检查,压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强化过程监督,保障考试公平公正。

3.创新执法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同时,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度,综合运用指导、提醒、约谈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改正,避免社会危害后果的发生,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全年开展各类行政检查260次,受理并妥善处理教育类投诉举报815件。执法行为更加规范透明,教育领域违法违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持续向好。校园安全基础更加稳固,师生及家长满意度稳步提升。

(二)行政执法监督方面

1.建立内部监督机制。重大执法事项由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亲自把关,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评估,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加强外部监督合作。积极与上级教育部门、司法部门以及特聘法律顾问等合作,共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等方式,提高监督效率和准确性。

3.拓宽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师生家长等群体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反馈,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收集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建议。

4.强化监督结果应用。及时对监督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发现和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制定改进措施、加强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和监督效能。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执法队伍建设以及如何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业务水平等方面仍缺乏专业指导。部分行政执法工作尚处于初始阶段,相关制度建设比较薄弱。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还不够不完善。

四、2026年工作打算

1.建立健全执法工作机制,加强跨部门协作,完善制度规范。

2.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与管理,提升专业素养,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

3.扎实开展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拓展宣传渠道,指导学校落实法治教育。

4.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等监管,拓展监管范围,依法查处并曝光典型案件。

5.完善执法监督体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定期总结评估,持续改进提升。

附件:张湾区教育局2025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张湾区教育局    

2026年1月12日     

附件

张湾区教育局2025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行政执法主体基本信息

单位

行政机关(个)

授权组织(个)

受委托组织(个)

内设法制部门(个)

内设行政执法部门(个)

行政执法人员(人)

行政执法人员清理(人)

行政执法事项(个)

行政执法事项清理(个)

张湾区教育局

1

0

0

1

7

35

3

40

0

说明:1.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事项统计情况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审核工作。2.行政执法人员清理人数是在因退休、调离执法工作岗位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数量。3.行政执法事项清理数量是指因行政执法部门权责事项调整等原因行政执法执法事项增减划转修改事项数量。

二、2025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5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单位名称

警告

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张湾区教育局

0

0

0

0

0

0

0

0

(涉企案件)

单位名称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

(宗)

罚没金额(万元)

张湾区教育局

0

0

0

0

0

0

0

0

(涉企案件)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5.涉企案件填入第二行、第四行单独分行统计。

(二)2025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单位名称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数量

不予许可

数量

撤销许可

数量

其他

张湾区教育局

277

277

277

0

0

0

(涉企案件)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3.涉企案件填入第二行单独分行统计。

(三)2025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数量(宗)

行政强制执行数量(宗)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合计(宗)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合计

(宗)

张湾区教育局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涉企案件)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4.涉企案件填入第二行单独分行统计。

(四)2025年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 

名称

行政检查计划(次)

行政检查

实施(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次)

非现场检查(次)

综合查一次(次)

联合检查(次)

专项检查(次)

涉企入户检查(次)

发现问题率

张湾区教育局

260

260

0

0

0

0

0

0

0

说明:1.行政检查计划次数是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拟定开展行政检查活动计划次数,行政检查实施是指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实际组织开展的行政检查活动次数,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2.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若一次涉企行政检查既属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又属于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入户检查等,只能统计一次,不重复统计次数。3.发现问题率 = (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次数 / 总检查次数)×100%‌

(五)2025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合计(宗)

宗数

征收总金额(万元)

涉及金额

(万元)

给付总金额(万元)

宗数

宗数

奖励总金额(万元)

宗数

张湾区教育局

0

0

0

0

18811

758.15375

5109

0

0

0

0

(涉企案件)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3.“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4.“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5.涉企案件填入第二行单独分行统计。

(六)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平台建设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执法平台

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名称

主要功能

运行情况

名称

主要功能

运行情况

/

/

/

/

/

/

/

说明:1.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情况以建设单位作为填报单位,直接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平台的,不填入;如平台建设单位是十堰市司法局,市、县(市、区)共用,则单位名称为十堰市司法局,计为一个平台。2.行政执法平台由行政执法部门填报,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由司法行政机关填报。

三、2025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2025年度,我单位无涉及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