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十堰市张湾区数据局现设执法股室审批服务股1个,执法监督股室政策规划和法规股1个,在岗行政执法人员11名,所有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均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本单位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制度,有效保障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2025年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一)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一是严格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载明事项名称、适用范围、法律依据,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公示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清单98项,公开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电话等内容,规范执法事前公示。二是严格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等要求收取材料,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并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三是严格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聘请1名专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重大疑难执法案件由业务股室、法规股、法律顾问共同研讨,提出意见建议,全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文书审查等服务46次,保证了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二)坚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一是梳理行政许可事项。整合《张湾区数据局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目录(2025年版)》,较2024年新增4项,分别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注销及遗失补办。将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网公开,实现事项清单标准化、办理流程透明化。二是规范市场准入管理。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格按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版)》政策要求,将标准化登记贯穿全流程,严格执行经营范围“正面清单”,对禁止类事项“零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凭证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告知登记”,让市场准入标准规范、高效便捷。三是依法开展行政许可。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核心目标,依法依规开展登记工作,严守登记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等关键要素,确保有法可依、程序合规。全年实施行政许可(备案),包括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医师护士执业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事项,共9000余件。
(三)开展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十堰市张湾区数据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明确责任股室和整改期限,重点整治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中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二是开展案卷评查。组织工作人员对2025年以来所办涉企行政执法案卷进行随机抽查,共抽查30套卷宗,通过执法案卷查找漏洞,看法律事实是否清楚、准确、客观,看法律适用是否正确、适当,看执法程序是否规范、到位,通过“三看”,认真梳理出了存在的问题。三是加大整改力度。对涉企案卷进行整改纠错,重点检查执法程序、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深入剖析存在的突出执法问题,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发现并纠正了个别审批流程不规范、材料审核不严谨等问题4个,充分发挥了内部监督纠错功能,纠正不当执法行为。
(四)加大虚假登记案件办理力度。一是规范案件受理调查。今年以来,共受理虚假登记举报案件24起,涉及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等多个环节。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迅速启动调查程序,联合区市监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等部门,通过实地走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截至目前,已对22起案件完成初步调查,违法情形主要表现为伪造公章提交住所证明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二是加强案件处理整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的,依法撤销相关市场主体虚假登记行为,恢复企业登记信息的真实状态。针对虚假登记案件中暴露出的期限、程序等问题,查找并迅速整改办案环节存在的3个漏洞,严格按照“提交申请-审查受理-调查核实-作出决定-操作公示”的流程规范办理,确保虚假登记案件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三是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在办理虚假登记案件过程中,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区市监局开展联合调查,核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与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加强协调沟通,核实涉嫌虚假登记企业涉税、欠薪等情况;与区公安分局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虚假登记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形成打击虚假登记行为的合力。通过部门间的密切协作,有效提升了虚假登记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局审批业务办理量较大,种类较多,各项审批业务涉及法律法规较多,个别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实际工作融会贯通不够。
(二)我局在职在编法学专业的执法人员较少,行政执法力量相对薄弱,与法律法规要求不相适应,不能很好地满足法治建设工作需求。
(三)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尚不完善,存在衔接不畅、协同不足的问题,缺乏常态化的联动响应、线索移送、联合查办机制,容易出现职责边界模糊、重复执法的现象,执法合力有待提升。
四、2026年工作打算
(一)提高干部执法能力。定期组织业务及法律知识培训,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选取市场主体登记审批等领域的典型法治案例,引导相关执法人员精准把握法律法规的核心要义与适用场景,切实提升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性。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以德为先和以才为要,通过招聘、外聘法律专业人才等方式,充实专业力量,为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专业人才支撑。
(三)健全执法协作机制。推动建立区域内执法信息协作机制,主动对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等部门,逐步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信用信息、执法结果等数据的互联互通,推动执法信息共享互认,提升联合执法效能。
附件:张湾区数据局2025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十堰市张湾区数据局
2026年1月18日
附件
张湾区数据局2025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行政执法主体基本信息 | |||||||||
单位 | 行政机关(个) | 授权组织(个) | 受委托组织(个) | 内设法制部门(个) | 内设行政执法部门(个) | 行政执法人员(人) | 行政执法人员清理(人) | 行政执法事项(个) | 行政执法事项清理(个) |
张湾区数据局 (张湾区行政审批局) | 1 | 0 | 0 | 1 | 1 | 11 | 0 | 98 | 4 |
说明:1.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事项统计情况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审核工作。2.行政执法人员清理人数是在因退休、调离执法工作岗位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数量。3.行政执法事项清理数量是指因行政执法部门权责事项调整等原因行政执法执法事项增减划转修改事项数量。
二、2025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5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张湾区数据局 (张湾区行政审批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涉企案件)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单位名称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张湾区数据局(张湾区行政审批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涉企案件)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5.涉企案件填入第二行、第四行单独分行统计。
(二)2025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 数量 | 撤销许可 数量 | 其他(注销) |
张湾区数据局 (张湾区行政审批局) | 9037 | 9037 | 7951 | 0 | 42 | 1086 |
(涉企案件) | 7703 | 7703 | 6623 | 0 | 42 | 1080 |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3.涉企案件填入第二行单独分行统计。
(三)2025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数量(宗)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合计(宗)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合计 (宗) | |
张湾区数据局(张湾区行政审批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涉企案件)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4.涉企案件填入第二行单独分行统计。
(四)2025年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 名称 | 行政检查计划(次) | 行政检查 实施(次) |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 ||||||
“双随机、一公开”(次) | 非现场检查(次) | 综合查一次(次) | 联合检查(次) | 专项检查(次) | 涉企入户检查(次) | 发现问题率
| |||
张湾区数据局(张湾区行政审批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行政检查计划次数是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拟定开展行政检查活动计划次数,行政检查实施是指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实际组织开展的行政检查活动次数,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2.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若一次涉企行政检查既属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又属于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入户检查等,只能统计一次,不重复统计次数。3.发现问题率 = (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次数 / 总检查次数)×100%
(五)2025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合计(宗) | ||||
宗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宗 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宗数 | 宗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数 | ||
张湾区数据局(张湾区行政审批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7 | 0 |
(涉企案件)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7 | 0 |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3.“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4.“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5.涉企案件填入第二行单独分行统计。
(六)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平台建设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执法平台 | 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 ||||
名称 | 主要功能 | 运行情况 | 名称 | 主要功能 | 运行情况 | |
张湾区数据局(张湾区行政审批局)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说明:1.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情况以建设单位作为填报单位,直接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平台的,不填入;如平台建设单位是十堰市司法局,市、县(市、区)共用,则单位名称为十堰市司法局,计为一个平台。2.行政执法平台由行政执法部门填报,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由司法行政机关填报。
三、2025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2025年度无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