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典型案例

索引号
011090312/2023-15514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31日 17:38:05
发布机构
张湾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一、标题

张湾区应急管理局对辖个体工商户王某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二、关键词

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政处罚

三、要旨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四、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0日,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分局黄龙派出所向张湾区应急管理局移交了个体工商户王某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线索,张湾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接收此案并启动调查程序,经查,该情况属实,个体工商户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所涉及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已经张湾区公安分局黄龙派出所查封扣押。

五、查处理由和结果

证据采信理由:1.个体工商户王某某询问笔录;2.个体工商户王某某持有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黄龙派出所移交的询问笔录;4.黄龙派出所移交的查封扣押烟花爆竹清单;5.黄龙派出所移交的执法视听资料等。

依据选择理由:《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决定裁量理由:个体工商户王某某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2023年1月31日,张湾区应急管理局决定被处罚人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柒佰元(1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案件评析

此案反映出部分经营者安全和法律意识淡薄,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存侥幸心理,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彻底。一些商户受利益驱使,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现实危险较大,通过督查执法检查和对经营者行政处罚,警示了周边经营者,切莫心存侥幸。加强执法检查工作,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是有效预防和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