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十堰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案
二、关键词
隐患排查治理、特种作业
三、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四、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7日,根据全市应急系统交叉执法工作安排,张湾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十堰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不完善(无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现场作业人员刘某(焊工)、华某(焊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3.现场使用的天车吊钩防脱卡损坏,油漆库入口处无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油漆库、调漆室、喷漆室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装置;调漆室内设备未进行静电接地;喷漆室内电气设备及线缆不防爆,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检查人员当场依法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张)应急现记〔2023〕2016号;《责令整改指令书》(张)应急责改〔2023〕2016号,责令该公司于3月27日前整改完毕。
经调查,此公司存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不完善(无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和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查处理由和结果
证据采信理由:1.现场检查记录;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十堰某公司安全员朱某的询问笔录;4.执法影像资料。
依据选择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七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裁量理由:以上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第3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上3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执行,2023年5月30日张湾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此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案例评析
隐患是事故的基础,没有隐患就没有事故,事故是隐患的结果,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建立起和本单位相适应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通过制度来护航企业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明确写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本案中此公司没有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具有较大危险性,通过执法普法企业负责人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积极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