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第四季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索引号
011090312/2023-66824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08日 16:10:48
发布机构
张湾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标题】

十堰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1日,张湾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及专家对此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以下2条问题: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张)应急责改〔2023〕2052号。

【查处理由和结果】

证据采信理由:1.《现场检查记录》(张)应急检记〔2023〕2052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张)应急责改〔2023〕2052号;3.公司员工的询问笔录;4.执法影像资料。

依据选择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决定裁量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和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的规定,2023年10月23日张湾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此公司予以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是让职工了解和掌握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主要途径,是保证安全生产,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许多事故的发生也都是由于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等造成的。因此,消除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必须从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做起。通过此次执法,生产经营单位认识到开展安全教育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重要性并积极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