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第三季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索引号
011090312/2023-46637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22日 10:27:56
发布机构
张湾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一、标题

十堰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二、关键词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6日,根据全市应急系统交叉执法工作安排,张湾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检查发现以下问题:未见2023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记录,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检查人员依法当场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张)应急现记〔2023〕1010号;《责令整改指令书》(张)应急责改〔2023〕1010号,责令该公司3月26日前整改完毕。

经调查,公司存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的规定

五、查处理由和结果

证据采信理由:1.现场检查记录;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公司会计吴的询问笔录;4.执法影像资料。

依据选择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决定裁量理由: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2023年5月30日张湾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此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案例评析

安全生产关系着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于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安全教育培训是营造良好安全生产氛围的重要举措;是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保障;是推动企业安全发展的重要基石。只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力推进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夯实安全生产群众基础,才能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