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线上经营和即时配送企业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行为的提示

索引号
011090312/2024-3426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4年06月25日 14:55:09
发布机构
张湾区市场监管局
文号

各电商平台企业、即时配送企业及配送合作商:

为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电商平台线上经营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等行为,加强餐饮外卖、同城急送、商超配送等即时配送行业电动自行车管理使用,全面筑牢安全监管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电商平台要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协议规则,补充完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销售规则。

二、电商平台要及时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

三、电商平台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积极引导平台内商家不得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

四、餐饮外卖、同城急送等即时配送平台(企业)要进一步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对提供配送服务的配送合作商及其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落实前置审查备案程序,及时提醒督促本平台配送人员完成审查备案工作。

五、即时配送平台(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提供配送服务的配送合作商及其配送人员的政策宣贯,尤其是对新入职配送人员有针对性地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培训。

六、即时配送平台(企业)要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改装自检、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存在电动自行车改装的,要采取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

七、即时配送平台(企业)要切实完善配送人员车辆管理制度规则,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要按照不得超过最高速度25km/h守法行驶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

八、鼓励即时配送平台(企业)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广共享换电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