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就业创业政策经办流程及指南

索引号
011090312/2025-41898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文日期
2025年09月22日 10:25:58
发布机构
张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张湾区就业创业政策经办流程及指南


一、就业登记

(一)对象及范围

1.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其中,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提交材料

1.单位就业登记:①《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原件1份);②单位承诺书(原件1份)。

2.个人就业登记:①《湖北省就业人员登记表》(原件1份);②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1份)。

咨询电话:8511269


二、失业登记

(一)对象及范围

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以下两类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1.处于无业状态;2.从事一定收入的劳动,但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提交材料

1.《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1份)。

咨询电话:8511269


三、职业介绍

(一)对象及范围

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求职人员。

(二)提交材料

在湖北公共招聘网·十堰实名注册,并发布个人简历。

咨询电话:8523452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受理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常住,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3.失地农民;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5.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7.残疾人;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9.建档立卡脱贫人口;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退役军人依据(鄂退役军人发〔202314号)、退捕渔民依据(人社部发〔202228号)文件纳入认定援助范围。

(二)办理材料

1.《十堰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1份);

3.人员类别证明材料:符合条件人员的有效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均可(部门间可协查的无需提供)。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失业登记人员携带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到户籍地(常住地)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认定(线上线下办理),若不符合要求,社区(村)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社区(村)当即受理。

2.初审。街道(乡镇)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进行信息核对复审。

3.审核。上报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对资料确认并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将个人信息录入系统,并在就业援助对象信息模块中注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反馈社区(村)告知本人不予认定的依据和理由。

4.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咨询电话:8511069


五、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受理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且办理《就业创业证》(电子版),已被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已录入省智慧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灵活就业(包括正在享受补贴未到期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不包含以下人员:缴费年度已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已在公益性岗位、已领取(或名下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营业执照已注销、吊销的除外;缴费年度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享受过退捕渔民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相应期限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补贴标准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600元/人/年(每月300元),医疗保险600元/人/年(每月50元),合计4200元/人/年(每月350元)给予定额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600元/人/年(每月300元),医疗保险600元/人/年(每月50元),合计4200元/人/年(每月350元)给予定额补贴,补贴计发从当月灵活就业登记起计算。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格的人员,需及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未实现灵活就业者,不能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三)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计发从当月就业登记起计算。

(四)办理材料

1.《十堰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认定表》;

2.申请人社保卡(复印件1份);

3.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高校毕业生时提供)。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线上申报。线下窗口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街道(乡镇)服务窗口申报。申请人填报《十堰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认定表》,经办人员重点核实其灵活就业真实状态、缴费的险种、缴费时间和缴费金额等情况后,签注意见加盖公章,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报街道(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录入“三下沉”系统,随后上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当场说明原因并退回申报资料。

2.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认真审核材料、查询相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受理材料,将有关信息录入湖北省智慧就业服务平台系统,分别与有关数据库比对,甄别个人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参加社保信息、享受相关就业补贴信息、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补助金)信息、养老退休待遇信息、毕业证信息等。

3.拨付。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5天,无异议后,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通过银行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社保卡,按时限办结。

4.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咨询电话:8518092


六、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对象及范围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

(二)提交材料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测算明细表;

3.工资发放表;

4.个人劳动合同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单位开户银行和账号(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三)享受标准

按用人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对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四)享受期限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咨询电话:8518092


七、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对象及范围

1.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家庭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奖补。

2.企业招用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上年度91日以后退役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保费且申请时处于就业状态),按每吸纳1人给予奖补。

3.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并办理就业登记的中小微企业。

4.经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检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在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用人单位与新增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时享受补贴人员须在岗发工资且在该单位参保。

(二)提交材料

《十堰市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十堰市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十堰市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申报表》《十堰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表》、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中小微企业招用提供)、退役证复印件(企业招用退役军人提供)、企业开户银行和账号、吸纳人员工资流水。

(三)享受标准

1.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可申请2000/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企业招用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3.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4.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线下窗口受理)。

咨询电话:85180928523799


八、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个人)

(一)对象及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我市创业人员),具体包括: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建档立卡脱贫人口;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提交材料

1.湖北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申请表(原件2份);

2.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原件审验、复印件各2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4.合伙人身份证(原件审验、复印件2份,仅合伙经营提供);

5.企业信息查询单(原件1份、复印件1份,仅企业提供)。

(三)享受标准

个人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400万元。

咨询电话:8518068


九、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小微企业)

(一)对象及范围

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提交材料

1.湖北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申请表(原件3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

3.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审验、必要时提供复印件);

4.职工花名册(原件3份);

5.企业与新招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审验、复印件1份);

6.新招用员工工资发放凭证(原件审验、复印件1份);

7.贴息报告。

(三)享受标准

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

咨询电话:8518068


十、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对象及范围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

(二)提交材料

1.湖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审验、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三)享受标准

按照5000/人标准给予补贴。

咨询电话:8518068


十一、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对象及范围

毕业5年内大学生(含非本地户籍)在我市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含本人)。

(二)提交材料

1.湖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审验、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毕业证(原件审验、复印件1份);

5.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1份);

6.带动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审验、复印件1份)。

(三)享受标准

按照5000/人标准给予补贴。

咨询电话:8518068


十二、返乡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对象及范围

各类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含本人)。

(二)提交材料

1.湖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审验、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外出(返乡)证明和带动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审验、复印件各1份;

5.带动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审验、复印件1份);

6.发放工资明细(提供6个月以上明细)。

(三)享受标准

按照5000/人标准给予补贴。

咨询电话:8518068


十三、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对象及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且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申报材料

失业职工本人社保卡复印件1份。

(三)享受标准

目前市城区失业金发放标准1755/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咨询电话:8511259


十四、技能提升补贴

(一)对象及条件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三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

2.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证书查询网站:“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或“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

(二)申报材料

1.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2.《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复印件。

(三)享受标准

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对技能等级认定中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均采取试卷方式进行评价的工种,按初级(五级)500元、中级(四级)700元、高级(三级)10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纳入年度全省重点产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职业(工种)指导目录的,补贴标准上浮30%,按初级(五级)1300元、中级(四级)1950元、高级(三级)26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其他符合条件的技能类工种,继续按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

咨询电话:8511259


十五、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一)对象及范围

培训对象是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人员: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4.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5.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6.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1日至12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7.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8.戒毒康复人员;9.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二)提交材料

1.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等级证书、合格证、培训对象身份证和类别证明(其中,农村劳动者以身份证住址、户口簿为准)复印件;

2.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确认表;

3.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教学计划表;

4.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5.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卡;

6.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

7.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提供代为申请协议书(原件1份,项目制培训和免费开展培训的无需提供);

    参加创业培训后六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的和创业初期(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创业者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9.授课视频资料(由培训机构归档备查)。

(三)享受标准

对参加就业创业培训达到相应培训课时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200-3000/人的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每自然年度只能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培训补贴。

其中,对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只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学员,可按照培训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咨询电话:8518608


十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一)对象及范围

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在学徒培养期内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提交材料

1.十堰市企业新型学徒制企业申报表;

2.学徒培养方案(包含培养目标和方式、课程设置、使用教材、教师信息、企业文化等);

3.十堰市企业新型学徒制教学计划;

4.十堰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信息表;

5.管理制度(包含组织领导、教学管理制度、导师和学员管理制度、车间管理制度、考勤制度、请休假制度等);

6.十堰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登记卡;

7.学徒培养协议书。

(三)享受标准

在学徒培养期内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课时不少于360课时的,可给予培训对象所在企业5000/人的培训补贴。

咨询电话:8518608
  

十七、新技师培训补贴

(一)对象及范围

  企业生产一线技能操作岗位工作,具备所从事工种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或职业资格相应申报条件的职工。通过培训取得相应工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

(二)提交材料

1.十堰市企业职工补贴性培训资金申报审批表;

2.十堰市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花名册;

3.湖北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开班申请表(系统内导出); 

4.培训学员所取得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参加技能等级考试由评价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企业自主开展评价可提供评价考试证明材料)。

(三)享受标准

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并取得相应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的按高级工2000/人、技师3500/人、高级技师5000/人给予补贴。根据实际情况,培训补贴可采取直补企业或直补个人等方式组织新技师培训项目。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培训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十八、岗前培训

(一)对象及范围

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九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且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之日起1年以内参加企业组织的与所从事岗位工种密切相关的岗前技能培训。

(二)提交材料

1.开班申请(包含企业基本信息、培训人员名单、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课时安排和内容、企业承诺书);

2.补贴申请表;

3.最终学员名单;

4.培训合格证明;

5.教学台账。

(三)享受标准

培训课时不少于20课时,可按照500/人给予岗前培训补贴。


十九、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对象及范围

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对象家庭、零就业家庭、脱贫家庭(含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特困人员、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成年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提交材料

所有符合条件且有意申请补贴的毕业生须提交《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社保卡复印件及申请对象类别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享受标准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咨询电话:8518091


二十、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一)对象及范围

1.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二)提交材料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3.《见习补贴资金承诺书》;

4.见习人员工资银行流水清单;

5.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6.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享受标准

对吸纳上述人员的就业见习基地,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咨询电话:8518091


线上线下求职招聘平台

1.湖北公共招聘网网址http://www.hbggzp.cn/

2.十堰公共招聘网微信公众号及抖音二维码


  

3.十堰快捷人才网微信公众号及抖音二维码:

4.湾“零工驿站”

联系地址:张湾区方山路309号红卫市艺校(老就业局一楼)

联系电话:85182118518280

微信公众号及抖音二维码:

5.万达“零工驿站”

联系地址: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99号万达广场7号通道

联系电话:13387136423

微信公众号及抖音二维码:

6.张湾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窗口

联系地址:张湾区凯旋大道9号市民之家社保专区就业窗口

联系电话:8523452


张湾区定点培训机构名单

序号

定点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工种

负责人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1

十堰市张湾区就业训练中心

创业培训、育婴员、养老护理、保育员、家政服务、心理健康指导等

熊鸿雁

8520390

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309

2

十堰前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叉车司机、电工、电焊工、中式烹调师、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计算机软件测试员、计算机程序设计员、电子商务师、创业指导师、装载机司机、土方石挖掘机司机等

林光明

8888923

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神定澜湾家庭服务领跑者创新产业园二楼

3

湖北明远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电气焊加工、电工初级、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电子商务师、美容师

秦晓波

8518211

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309

4

十堰禾美美容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美容师、母婴护理、营养配餐员、保健刮痧师、保健按摩师、保健艾灸师、化妆师、茶艺师

郑鑫豪

17764133999

十堰市张湾区发展大道中路8

5

十堰市新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电子商务、叉车工、育婴师、养老护理员、创业培训、电工、家政服务等

叶斌

18942199977

十堰市张湾区发展大道16号国瑞中心B1305

6

十堰市致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保安员

张本尚

13339861106

十堰市张湾区发展大道中路8

7

湖北省亨运智飞无人机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小型多旋翼视距内驾驶员、小型多旋翼超视距驾驶员、小型多旋翼教员、中型多旋翼超视距驾驶员、中型多旋翼超视距驾驶员

陈艳琴

15997828774

十堰市凯旋大道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