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十四期)

索引号
011090312/2021-30521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27日 16:12:09
发布机构
张湾区市场监管局
文号

在2021年二季度,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张湾区跃洋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张湾区红卫豫新粮油店生产的芝麻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完成对这2家单位的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张湾区跃洋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受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湾区跃洋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生产日期20210513)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NCP21420303756030407。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1年6月3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区跃洋生鲜超市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2kg,除检测用和备样用1.85kg,剩余烂掉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9.92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取得的凭证。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张湾区跃洋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跃洋生鲜超市立即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表示将严格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确保采购的食品安全。

二、张湾区红卫豫新粮油店生产的芝麻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湾区红卫豫新粮油店销售的芝麻油(生产日期20210621)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C21420300602200365。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1年7月29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区红卫豫新粮油店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此批次共生产芝麻油8kg,除检测用和备样用3kg,剩余已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的进销货台账和凭证,因间隔时间较长,已销售的无法召回。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张湾区红卫豫新粮油店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红卫豫新粮油店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表示将严格控制食品安全,确保不再发生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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