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十七期)

索引号
011090312/2021-47717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22日 15:18:50
发布机构
张湾区市场监管局
文号

在2021年三季度,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张湾区东岳市场民信副食经营部销售的糯米锅巴及麻花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完成对这家单位的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湾区东岳市场民信副食经营部销售的糯米锅巴(生产日期20210727)及麻花(生产日期20210727)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分别为DC21420300602200388及DC21420300602200386。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均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1年8月29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区东岳市场民信副食经营部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经查,该批次糯米锅巴当事人自制食品,共制作5kg,售价24元/kg,货值金额共计120元,共售出3.5kg,剩余1.5kg当事人已自行销毁。由于制作成本无法计算,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因间隔时间较长,已销售的无法召回。

该批抽检不合格的麻花为购进食品,共购进10kg,进价12元/kg,货值金额共计120元,共售出7.8kg,售价24元/kg,违法所得187.2元,未销售的2.2kg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因间隔时间较长,已销售的无法召回。另查明,该批次不合格麻花是由当事人从茅箭区林荫大道吉丰商贸行购进,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产品购进单位所在地的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张湾区东岳市场民信副食经营部生产销售不合格糯米锅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张湾区东岳市场民信副食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麻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对所采购的麻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东岳市场民信副食经营部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按要求积极整改,一是彻底打扫店面卫生;二是对原材料及调料全面检查,杜绝原材料及调料变质;三是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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