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十九期)

索引号
011090312/2022-54826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26日 16:08:15
发布机构
张湾区市场监管局
文号

在2022年三季度,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园中苑店销售的豇豆及张湾区勇瑞便利店销售的凉粉卷经检验为不合格。现将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这两家市场主体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园中苑店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受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园中苑店销售的豇豆(生产日期20220711)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NCP22420303756030682。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8月9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园中苑店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当天共购进3kg豇豆,货值金额16.8元,经分拣后全部销售用于抽检,未对外销售。另查明,此批次不合格豇豆是由十堰市优品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0日夜间从供销华西十堰农商城兰晓精品蔬菜行购进并分配到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园中苑店,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产品购进单位所在地的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园中苑店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豇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对所采购的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园中苑店收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积极落实整改,排查食品质量问题源头,加强索证索票,严格落实进货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二、张湾区勇瑞便利店销售的凉粉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受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湾区勇瑞便利店销售的凉粉卷(生产日期20220713)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C22420303756030731。经检验,凉粉卷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8月9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区勇瑞便利店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当日销售的凉粉卷共购进3kg,货值金额9元,共销售2.5kg,损耗0.5kg。因间隔时间较长,已销售的无法召回。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张湾区勇瑞便利店经营不合格凉粉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元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勇瑞便利店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进一步完善供应商及商品采购严格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对购进的每一批食品要求提供合格检验报告,做到所采购的商品追根溯源,确保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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