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一期)

索引号
011090312/2023-01618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3年01月11日 14:57:27
发布机构
张湾区市场监管局
文号

在2022年四季度,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邻里生鲜四九店经营的香蕉及张湾区佳邻生活超市经营的香蕉经检验为不合格。现将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这两家市场主体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邻里生鲜四九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受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邻里生鲜四九店经营的香蕉(生产日期20221012)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NCP22420303756031085。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4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邻里生鲜四九店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吡虫啉项目不合格的香蕉抽样基数为8.7kg,进货价格为4.8元/kg,销售价格为6.96元/kg,该批香蕉于10月11日购进,10月11日-10月12日销售出6.487kg,剩余的2.213kg被检测人员购买用于抽检,货值金额为45.15元。因时间间隔较长,无法召回。另查明,此批次香蕉是由当事人从供应商十堰市茅箭区林荫大道中路66号华西农商城A3/05号的茅箭区鑫之源果业商行购进,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产品购进单位所在地的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邻里生鲜四九店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香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食品时能够查验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材料,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对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邻里生鲜四九店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积极配合调查,立即整改。整改措施:履行好索证索票义务;对购进的每一批食品要求对方提供合格检验报告;不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学习。

二、张湾区佳邻生活超市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受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湾区佳邻生活超市经营的香蕉(生产日期20221008)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NCP22420303756031047。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7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区佳邻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香蕉”是由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7日配送的。当事人共进货8.7公斤,货值金额51.85元,已全部销售。因时间间隔较长,无法召回。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供应商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的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张湾区佳邻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香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食品时能够查验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材料,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对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佳邻生活超市购进的香蕉不合格,其保证以后认真做好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工作,确保食品来源安全可靠。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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