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一季度,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张湾区华林土特产店等3家单位经营的食品经检验为不合格,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完成对这3家单位的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张湾区华林土特产店销售的干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8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湾区华林土特产店销售的干山药(生产日期20230702)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0300484230746。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2月6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区华林土特产店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干山药共进货10斤,购进单价10元/斤,售价15元/斤,货值金额150元。该批次干山药已经全部售出,2024年2月6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干山药的召回公告。因时间间隔较长,无法召回。另查明,该批“干山药”系当事人在武汉市东西湖神农养生干鲜行购进。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张湾区华林土特产店经营不合格干山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对所采购的干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产品购进单位所在地的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华林土特产店销售的干山药不合格,其排查原因,积极整改,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该批次不合格山药,并保证在以后经营活动中严格落实进货制度,及时索证索票,加强日常清理清查,保证食品安全。
二、张湾区北京北路榴芒鲜生超市销售的鲜活黄骨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1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湾区北京北路榴芒鲜生超市销售的鲜活黄骨鱼(生产日期20240111)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3487231007ZX。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2月7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区北京北路榴芒鲜生超市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鲜活黄骨鱼共购进9.3kg,进货单价27元/kg,销售价格40元/kg。该批次鲜活黄骨鱼当天销售了7.53kg(含抽检时抽样人员买的2.53kg),剩余1.77kg因死亡,未销售,当事人已自行下架处理,货值金额为372元,违法所得97.89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鲜活黄骨鱼的召回公告,因时间间隔较长,无法召回。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鲜活黄骨鱼系当事人从茅箭区林荫大道海瑞宏达批发行购进。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张湾区北京北路榴芒鲜生超市经营不合格鲜活黄骨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食品时能够查验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材料,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对所采购的“鲜活黄骨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产品购进单位所在地的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北京北路榴芒鲜生超市销售的鲜活黄骨鱼不合格,其排查原因,积极整改,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依规处理;排查问题原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杜绝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三、十堰国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经营的青杭椒和橙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6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十堰国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经营的青杭椒(生产日期20240112)和橙子(生产日期20240104)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分别为DBJ24420300484231054和DBJ24420300484231057。经检验,青杭椒的氧乐果项目及橙子的联苯菊酯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2月21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十堰国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青杭椒”共购进25kg,购进单价8元/kg,购进价格200元,已于1月17日使用完毕(含抽检购买的3.2Kg);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橙子”共购进17.5kg,购进单价8元/kg,购进价格140元,已于1月17日使用完毕(含抽检购买的3.15Kg),因此无法召回。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青杭椒”是2024年1月12日从茅箭区五堰赵秀华蔬菜经营部购进的,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橙子”是2024年1月4日从茅箭区银龙水果精品商行购进的。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十堰国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经营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食品时能够查验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材料,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对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产品购进单位所在地的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十堰国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经营的不合格,其排查原因,积极整改,表示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接触性材料,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收货人员收货时严格进行质量检查、保质期检查,所收货品应在保质期内,且所剩的保质期应超过酒店自行设定的运转期限,确保食品安全。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