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十二期)

索引号
011090312/2024-19041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24日 16:54:14
发布机构
张湾区市场监管局
文号

2024年一季度,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阳光栖谷邻里中心销售的湖南腊鸡及张湾区保花水产品商行销售的鲜活黄鳝鱼经检验为不合格,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完成对这2家单位的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阳光栖谷邻里中心销售的湖南腊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9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阳光栖谷邻里中心销售的湖南腊鸡(生产日期20230915)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3487230673ZX。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25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阳光栖谷邻里中心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湖南腊鸡共进货40只,购进单价24/只,销售价格39.8元/只,货值金额为1592元。抽检时销售了6只,剩下34只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202425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湖南腊鸡的召回公告。因时间间隔较长,无法召回。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阳光栖谷邻里中心经营不合格湖南腊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32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阳光栖谷邻里中心销售的湖南腊鸡不合格,其排查原因,积极整改,该批次腊鸡不合格系储存方式不当造成,整改措施:一是对该批次产品及时召回,因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销售时间已久,未能召回;二是正确储存产品,将干货区调整至阴凉干燥通风处陈列,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三是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二、张湾区保花水产品商行销售的鲜活黄鳝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5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湾区保花水产品商行销售的鲜活黄鳝鱼(生产日期20240115)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3487231154ZX。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26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区保花水产品商行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鲜活黄鳝鱼共购进8kg,进货价格60元/kg,销售价格74元/kg。该批次鲜活黄鳝鱼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592元,违法所得112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鲜活黄鳝鱼的召回公告,因时间间隔较长,无法召回。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鲜活黄鳝鱼系当事人从茅箭区东老虎沟市场诚信水产(琚玉荣)处购进。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张湾区保花水产品商行经营不合格鲜活黄鳝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对所采购的鲜活黄鳝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产品购进单位所在地的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保花水产品商行销售的鲜活黄鳝鱼不合格,其排查原因,积极整改,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依规处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及时索证索票;及时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做好食品安全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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