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一期)

索引号
011090312/2025-02084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5年01月14日 15:28:10
发布机构
张湾区市场监管局
文号

2024三季度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张湾区车城路秦巴故里粗菜馆等4家单位的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完成对这4家单位的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张湾区车城路秦巴故里粗菜馆的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3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湾区车城路秦巴故里粗菜馆的碗(自行消毒)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3487255513。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张湾区车城路秦巴故里粗菜馆餐具抽检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车城路秦巴故里粗菜馆排查原因,积极整改,整改措施:1、餐具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2、清洗流程为:刮掉食物残渣一餐具粗洗(洗涤剂)一将洗涤剂冲洗干净一高温消毒一保洁柜内存放;3、定期对消毒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4、严格按照配比要求使用消毒剂,确保其杀菌效果;5、建立定期检查和更换消毒剂的制度,避免过期和降效的使用;6、针对餐具消毒的重要性进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7、建立监督制度,对员工的操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分公司的面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30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分公司的面碗(自行消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3487256294。经检验,面碗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分公司餐具抽检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分公司排查原因,积极整改,面碗抽检不合格是由于工作人员消毒时间短导致。整改措施:

培训员工,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对所有餐具进行清洗消毒,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具要求,确保消费者吃得放心,用得安心。

三、十堰市本味坊酒店的菜盘(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9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十堰市本味坊酒店的菜盘(自行消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3487256185。经检验,盘子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十堰市本味坊酒店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违反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十堰市本味坊酒店排查原因,积极整改,整改措施:1.替换破损、划痕严重的餐具,确保餐具表面的光滑度和完整性;2.强化餐具清洁工作,加强餐具清洗、消毒的频次,并使用合格的洗涤剂和消毒剂;3.对不符合食品接触材料标准的餐具,立即停止使用;4.制定餐具清洗、消毒的操作规范,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强化员工的操作意识和规范执行;5.设立专人负责餐具清洗、消毒工作,并建立监督制度,定期抽查餐具的清洗质量。

四、张湾区广东路阳光果园销售的七彩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6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湾区广东路阳光果园销售的七彩花生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3487256024。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1025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区广东路阳光果园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七彩花生是从茅箭区林荫大道李如龙佰果行购进,进货数量为16.7斤,进货单价13元/斤,销售价格18元/斤,货值金额为300.6元,已全部销售(含抽检工作人员购买)。2024年111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七彩花生的召回公告,因间隔时间较长,购买者均为散客,无法召回。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张湾区广东路阳光果园销售不合格七彩花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产品购进单位所在地的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广东路阳光果园销售的七彩花生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表示将严格按照食品法要求履行好索证索票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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