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四季度,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张湾区品尚嘉蛋糕店及张湾区五食街美食馆等11家单位的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完成对这11家单位的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张湾区品尚嘉蛋糕店销售的裕飞酥饼南瓜味(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2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湾区品尚嘉蛋糕店销售的裕飞酥饼南瓜味(糕点)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SBJ24420300484246933。经检验,日落黄及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12月9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区品尚嘉蛋糕店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裕飞酥饼南瓜味(糕点)是从茅箭区吉丰商贸行购进,进货数量为1件(3.75kg),价格38元/件,销售价格18元/kg,货值金额67.5元,已全部销售(含抽检工作人员购买)。2024年12月9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裕飞酥饼南瓜味(糕点)的召回公告,因间隔时间较长,购买者均为散客,无法召回。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张湾区品尚嘉蛋糕店销售不合格裕飞酥饼南瓜味(糕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产品购进单位所在地的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品尚嘉蛋糕店销售的裕飞酥饼南瓜味(糕点)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表示在以后的经营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诚信经营,不欺瞒顾客。
二、张湾区五食街美食馆的面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9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湾区五食街美食馆的面碗(自行消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3487256490。经检验,面碗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张湾区五食街美食馆餐具抽检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五食街美食馆排查原因,积极整改,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培训,组织餐具消毒培训,对所有员工进行了餐具消毒操作规范和卫生要求的再次培训,进一步加强了员工对餐具消毒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二是更新设备和消毒剂,采购了最新的餐具消毒设备,并选购了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剂,确保餐具消毒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三、张湾区朗耀购物中心销售的白芷和桂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4年9月29日对张湾区朗耀购物中心销售的白芷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3487256869;并于2024年10月7日对张湾区朗耀购物中心销售的桂皮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3487256866。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11月5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区朗耀购物中心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桂皮”和“白芷”均从茅箭区林荫大道翰隆商贸部购进。“桂皮”共购进10斤,购进价格为15元每斤,销售价29.8元每斤,已全部销售(含抽检人员购买),货值金额298元;“白芷”共购进4斤,购进价格为20元每斤,销售价34元每斤,已全部销售(含抽检人员购买),货值金额136元。2024年11月5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桂皮”和“白芷”的召回公告,因间隔时间较长,购买者均为散客,无法召回。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张湾区朗耀购物中心销售不合格“桂皮”和“白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以及进货查验义务,对于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产品购进单位所在地的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朗耀购物中心销售的“桂皮”和“白芷”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表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做好食品进货台账,对于食品来源严格把关。
四、十堰市张湾区金色摇篮幼儿园食堂的渣盘(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9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十堰市张湾区金色摇篮幼儿园食堂的渣盘(自行消毒)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3487256569。经检验,大肠菌群及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十堰市张湾区金色摇篮幼儿园食堂餐具抽检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十堰市张湾区金色摇篮幼儿园食堂排查原因,积极整改,整改措施:1、加强餐饮具日常清洗消毒,严格要求各班保育员老师将幼儿餐饮具进行全面彻底清洗后,再放入消毒柜进行高温消毒,确保消毒全面到位,做好消毒记录;2、清洗和消毒毛巾必须要分门别类、分开使用,不能混用毛巾,避免造成交叉污染;3、每天进行卫生消毒检查,并通过会议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计入工资绩效考核,提高后勤人员工作责任心。
五、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阳光栖谷邻里中心销售的鲜活泥鳅和鲜活黄颡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9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阳光栖谷邻里中心销售的鲜活泥鳅和鲜活黄颡鱼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分别为XBJ24420303487256498和XBJ24420303487256499。经检验,鲜活泥鳅和鲜活黄颡鱼的恩诺沙星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11月8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阳光栖谷邻里中心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鲜活黄颡鱼、鲜活泥鳅是于2024年10月7日、10月9日从十堰欣兴旺水产有限公司购进。鲜活泥鳅购进2.6kg,进价:30元/kg,销售价:39.6元/kg,货值金额102.96元;鲜活黄颡鱼购进6.3kg,进价:36元/kg,销售价:53.6元/kg,货值金额337.68元。该批次“鲜活黄颡鱼、鲜活泥鳅”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鲜活泥鳅和鲜活黄颡鱼的召回公告。因间隔时间较长,消费群体为散客,无法召回。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阳光栖谷邻里中心销售兽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不合格鲜活泥鳅和鲜活黄颡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且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第一时间启动召回程序,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供货商经营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我局已另案处理。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阳光栖谷邻里中心销售的鲜活鲫鱼和鲜活鲈鱼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表示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守法经营,随时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六、张湾区每日争鲜超市销售的鲜活黄颡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8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湾区每日争鲜超市销售的鲜活黄颡鱼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3487256458。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11月11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区每日争鲜超市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鲜活黄颡鱼是于2024年10月8日从茅箭区李志刚水产超市购进,进货数量为2kg,进货价格36元/kg,销售价格39.6元/kg,货值金额79.2元,已全部销售(含抽检工作人员购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鲜活黄颡鱼的召回公告,因间隔时间较长,购买者均为散客,无法召回。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张湾区每日争鲜超市销售不合格鲜活黄颡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产品购进单位所在地的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每日争鲜超市销售的鲜活黄颡鱼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表示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格筛选供货商,确保所采购的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完善索证索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详细记录每一批次商品的信息。
七、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分公司销售的鲜活黄骨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30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分公司销售的鲜活黄骨鱼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3487256298。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11月6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分公司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鲜活黄骨鱼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29日从荆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鑫伙水产品经营部购进,共购进6.6kg,进价为20.83元每斤,销售价为20.9元每斤,货值金额275.88元,已全部销售(含抽检工作人员购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鲜活黄骨鱼的召回公告,因间隔时间较长,购买者均为散客,无法召回。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鲜活黄骨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以及进货查验义务,对于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产品购进单位所在地的荆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分公司销售的鲜活黄骨鱼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表示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完善索证索票。
八、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凯旋大道中心超市销售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6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凯旋大道中心超市销售的白芷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3487257437。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11月13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凯旋大道中心超市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白芷是于2024年9月18日从茅箭区迅捷杂粮批发部购进,共购进2公斤,进货价格40元/kg,销售价格119.6元/kg,货值金额239.2元,已销售完。2024年11月13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白芷的召回公告,因间隔时间较长,购买者均为散客,无法召回。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凯旋大道中心超市销售不合格白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产品购进单位所在地的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凯旋大道中心超市销售的白芷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表示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履行好索证索票;及时对销售的食品落实好食品安全排查,将食品安全做到防患于未然。
九、张湾区慧鲜生活超市经营部销售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2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湾区慧鲜生活超市经营部销售的白芷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3487256935。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11月8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区慧鲜生活超市经营部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白芷是从从茅箭区林荫大道金汇干鲜调料批发购进,进购数量2.5kg,进货单价:36元/kg,销售价格:56元/kg,货值金额140元,已全部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2024年11月8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白芷的召回公告,因间隔时间较长,购买者均为散客,无法召回。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张湾区慧鲜生活超市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白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0元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慧鲜生活超市经营部销售的白芷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整改措施:全面落实进货采购查验制度,采购食品时索证索票,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的相关文件,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随时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十、湖北万得福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桃源里分店销售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9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湖北万得福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桃源里分店销售的白芷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3487256273。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11月5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湖北万得福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桃源里分店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白芷是于2024年9月15日在张湾区神定河市场味中味调料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了5斤,购进价格为30元每斤,销售价格为35元每斤,共销售1.67kg,剩下已经全部退回给供应商,货值金额116.9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白芷的召回公告,因间隔时间较长,购买者均为散客,无法召回。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湖北万得福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桃源里分店销售不合格白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以及进货查验义务,对于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供货商经营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我局已另案处理。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湖北万得福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桃源里分店销售的白芷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表示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完善索证索票。
十一、张湾区万品惠百货超市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9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湾区万品惠百货超市销售的芹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03487256251。经检验,毒死蜱及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11月7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区万品惠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芹菜”,共购进20斤,进货单价4元/斤,销售单价5.78元/斤,货值金额为115.6元,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2024年11月7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芹菜的召回公告,因间隔时间较长,购买者均为散客,无法召回。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张湾区万品惠百货超市销售不合格芹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5.6元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万品惠百货超市销售的芹菜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整改措施: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做好食品进货台账,对于食品来源严格把关。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