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六期)

索引号
011090312/2025-26406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5年06月19日 16:56:16
发布机构
张湾区市场监管局
文号

2025一季度,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张湾区喜芝超市等5家单位经营的食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完成相关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张湾区喜芝超市销售的野山药和薄皮青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5年2月26日张湾区喜芝超市销售的野山药及薄皮青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分别XBJ25420303487234014XBJ25420303487234017。经检验,野山药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薄皮青椒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328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区喜芝超市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属于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康公司)的加盟门店,所售商品由寿康公司统一采购配送。抽检不合格批次野山药是于2025年1月25日配送至当事人门店,配送数量为26.5kg,配送单价为7.9元/kg,销售单价为9.96元/kg,货值金额263.94元已全部售出(含抽检人员购买);抽检不合格批次薄皮青椒由寿康公司分别于2025年1月25日、1月26日配送至当事人门店,共50kg,配送单价为5元/kg,销售单价为4元/kg,货值金额200元已全部售出(含抽检人员购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薄皮青椒”和“野山药的召回公告,因间隔时间较长,购买者均为散客,无法召回。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凭证以及检测报告等材料。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张湾区喜芝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以及进货查验义务,对于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产品购进单位所在地的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喜芝超市销售的野山药薄皮青椒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表示在经营活动中全面落实进货采购查验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随时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二、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堰西店经营的生花生米和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2月27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堰西店销售的生花生米和生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分别XBJ25420303487234075XBJ25420303487234076。经检验,生花生米的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生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328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堰西店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此批次不合格生花生米和生姜由新合作公司统一采购,不合格批次生姜是于2025年2月6日配送至当事人门店,配送数量为5.4kg,货值金额107.78元已全部售出(含抽检人员购买);生花生米2025年2月12日配送至当事人门店,配送数量为24.6kg(1袋),货值金额323.73元,已全部售出(含抽检人员购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薄皮青椒”和“野山药的召回公告,因间隔时间较长,购买者均为散客,无法召回。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凭证、检测报告等材料。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堰西店经营农药残留噻虫胺及生物毒素黄曲霉毒素B1残留量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以及进货查验义务,对于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产品购进单位所在地的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堰西店销售的生花生米和生姜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表示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将不断完善管理体系,严把进货渠道和验收环节,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确保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食品。

三、张湾区满多多超市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2月28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湾区满多多超市销售的龙眼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03487234270ZX。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328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区满多多超市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龙眼共购进18公斤,进货单价8.34元/公斤,已全部售出(含抽检人员购买),销售单价11.98元/公斤,销售金额215.64元,货值金额为215.64元人民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龙眼的召回公告,因间隔时间较长,购买者均为散客,无法召回。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凭证及检验检疫证明等资料。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张湾区满多多超市销售不合格“龙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对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的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满多多超市销售的龙眼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保证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加强员工管理,并加强对供应商货源的采购管理,做好食品购进索证索票,规范进货台账并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张湾区每日鲜超市销售的铁杆山药和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2月27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湾区每日鲜超市销售的铁杆山药和龙眼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分别XBJ25420303487234134XBJ25420303487234136。经检验,铁杆山药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龙眼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328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区每日鲜超市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该批次龙眼共购进21斤,进价5.95元/斤,售价7.98元/斤,货值金额为167.58元已全部售出(含抽检人员购买)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铁杆山药购进63斤,进价2.49元/斤,售价3.98元/斤,货值金额250.74元已全部售出(含抽检人员购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铁杆山药和龙眼的召回公告,因间隔时间较长,购买者均为散客,无法召回。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凭证等资料。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张湾区喜芝超市经营不合格铁杆山药和龙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食品时能够查验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材料,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对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的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每日鲜超市经营的食品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对已售出商品进行公示召回,减少食用风险;对供货商进行重新评估,暂停与不合格供应商合作;进一步加强供应链的管理,严格执行蔬果质量控制标准,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管和检查,确保蔬菜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定期考核绩效;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确保一货一票,有据可依。

、张湾区多惠优超市经营部销售的小香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2月27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湾区多惠优超市经营部销售的小香芹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03487234121。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328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区多惠优超市经营部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小香芹购进15斤,进价2.3元/斤,售价3.28元/斤,货值金额为49.2元已全部售出含抽检人员购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小香芹的召回公告,因间隔时间较长,购买者均为散客,无法召回。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凭证等资料。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张湾区多惠优超市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小香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食品时能够查验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材料,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对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的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多惠优超市经营部销售的小香芹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整改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召回已售出食品;要求供应商提供完整资质证明,再进行供货;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好索证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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