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十期)

索引号
011090312/2025-34149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5年08月11日 15:04:01
发布机构
张湾区市场监管局
文号

2025二季度,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十堰老屋印象餐饮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完成相关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十堰老屋印象餐饮有限公司的红边圆菜盘及长方菜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423日,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十堰老屋印象餐饮有限公司的红边圆菜盘及长方菜盘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分别为XBJ25420303488131982、XBJ25420303488131983。经检验,红边圆菜盘及长方菜盘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十堰老屋印象餐饮有限公司餐具抽检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十堰老屋印象餐饮有限公司排查原因,积极整改,整改措施:1、加强食品安全管理;2、每次清洗餐饮具做到清洗彻底,严格控制消毒时间和温度,消毒时间不少于1小时,温度不低于110°C;3、加强单位员工培训,在今后餐具消毒过程中做到餐具摆放规范,做好消毒记录,保证不再出现此类情况。

二、十堰市张湾区爱加自然教育学前院(食堂)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3日,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十堰市张湾区爱加自然教育学前院(食堂)经营的鸡蛋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03488132393ZX。经检验,甲氧苄啶及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612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十堰市张湾区爱加自然教育学前院(食堂)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鲜鸡蛋共购进44.5斤,购进价格3.8元/斤。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已作为菜品原材料全部使用完毕(含抽检工作人员购买),因此无法召回。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凭证、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十堰市张湾区爱加自然教育学前院(食堂)销售不合格鲜鸡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且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供货商经营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已另案处理。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十堰市张湾区爱加自然教育学前院(食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整改措施:一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好索证索票义务;二是食材采购时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格检验报告;三是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知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四是定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防止食品安全问题发生。

三、张湾添乐福商贸超市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2日,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湾添乐福商贸超市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03488131945。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422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添乐福商贸超市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生姜”10斤,售价为6.88元/斤,已全部售出(含抽检人员购买),货值金额为68.8元。执法人员已督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生姜的召回公告,因间隔时间较长,购买者均为散客,无法召回。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证照信息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张湾添乐福商贸超市销售不合格“生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添乐福商贸超市销售的生姜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整改,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检验,要求供应商提供详细的食品检测报告和相关资质文件,确保所售食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建立完善的进货票据和销售台账,确保每一批食品都有可追溯的信息,一旦发现问题能够及时追溯到源头;组织员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储存和销售要求。

四、张湾区美尔宜超市销售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3日,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湾区美尔宜超市销售的鲫鱼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03488131971。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523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区美尔宜超市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鲫鱼”系当事人2025年4月23日采购,共购进6斤采购单价9.8元/斤,销售单价13元/斤,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78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鲫鱼的召回公告,因间隔时间较长,购买者均为散客,无法召回。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无供货商名称,且无供货商签名或盖章,无法提供供货商证照信息,无法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鲫鱼兽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三)项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9.2元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美尔宜超市销售的鲫鱼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并立即停止了水产的销售,在超市门口张贴了该批次不合格鲫鱼的召回公告,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健全建立进货台账,坚决杜绝类似的问题发生,合法合规经营。

五、张湾区东风市场新王老三熟食店经营使用的煎炸油(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514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湾区东风市场新王老三熟食店经营使用的煎炸油(自制)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SBJ25420300484236954。经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616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区东风市场新王老三熟食店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2025年5月9日通过“美菜商城”微信小程序线上下单购进食用油,作为食品原料使用,一锅油重量约为4斤,不直接销售。当事人提供了购进油的票据。当天使用完当事人就把该锅煎炸油给倒掉了,没有继续使用。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张湾区东风市场新王老三熟食店经营使用不合格“煎炸油(自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东风市场新王老三熟食店经营使用的“煎炸油(自制)”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表示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加强食品安全法规学习。严格煎炸过程用油使用控制,尽量缩短使用时间和次数,做到每天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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