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二季度,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张湾区百味肴干货调味品商行销售的香辛料及十堰市张湾区天泉黄酒酿造厂生产的黄酒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完成相关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张湾区百味肴干货调味品商行销售的山奈(香辛料)及八角(香辛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9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对张湾区百味肴干货调味品商行销售的山奈(香辛料)及八角(香辛料)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分别为SBJ25420300484237618、SBJ25420300484237619。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6月25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区百味肴干货调味品商行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5日购进上述两种调味料,其中“香辛料八角”共购进19kg,已销售8.77kg,库存10.23kg,货值金额684元;“香辛料山奈”共购进60kg,已销售48.81kg,库存11.19kg,货值金额2640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不合格山奈(香辛料)及八角(香辛料)的召回公告,因间隔时间较长,购买者均为散客,无法召回。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和供应商资质。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添加剂超出限量的山奈(香辛料)及八角(香辛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商的主体资质和送货票据,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快速启动召回程序,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辛料八角”10.23kg、“香辛料山奈”11.19kg。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产品购进单位所在地的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百味肴干货调味品商行销售的山奈(香辛料)及八角(香辛料)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表示在以后的经营中将对进货渠道和货物来源加强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二、十堰市张湾区天泉黄酒酿造厂生产的房陵谣黄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7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竹溪县东昇康联购物广场大裕沟店销售的房陵谣黄酒进行监督抽检,标称生产者为十堰市张湾区天泉黄酒酿造厂,抽样单编号为SBJ25420000003337212。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 5009.225-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和食用酒精中乙醇浓度的测定》(第四法 U形振荡管数字密度计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7月21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十堰市张湾区天泉黄酒酿造厂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属于黄酒生产加工小作坊,被抽检的该批次不合格“房陵谣黄酒”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9日生产销售的,共计生产了372壶(930kg),2.5kg/壶,销售价格17.5元/壶,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6510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房陵谣黄酒的召回公告,因间隔时间较长,无法召回。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的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十堰市张湾区天泉黄酒酿造厂生产的房陵谣黄酒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表示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改进生产工艺,对技术升级,解决黄酒后发酵难题,保证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