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三期)

索引号
011090312/2026-04881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6年02月04日 16:06:57
发布机构
张湾区市场监管局
文号

2025年第四季度张湾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张湾区东岳路车西便民超市等4家单位销售的食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完成相关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张湾区东岳路车西便民超市销售的螺丝椒和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3日,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对张湾区东岳路车西便民超市销售的螺丝椒和大葱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分别XBJ25420303488136370XBJ25420303488136373。经检验,螺丝椒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大葱的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1113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区东岳路车西便民超市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大葱”是从个人商贩处购进,共购进20斤,货值金额70元;“螺丝椒”是从正日蔬菜批发商行处购进,共购进31斤,货值金额201.5元。上述食品已全部售出,执法人员督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不合格螺丝椒和大葱的召回公告,因间隔时间较长,购买者均为散客,无法召回。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合格螺丝椒和大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71.5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东岳路车西便民超市生产销售的青把茄子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排查原因,整改措施:一是对该批次螺丝椒、大葱进行召回;2、反馈给相关采购和供应商严格要求商品质量,杜绝问题商品流入消费者手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十堰市张湾区鑫弘超市销售的香芹(带根)及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5日,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十堰市张湾区鑫弘超市销售的香芹(带根)及螺丝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分别XBJ25420303488136511XBJ25420303488136518。经检验,香芹(带根)及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1114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十堰市张湾区鑫弘超市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该批次抽检不合格螺丝椒共购进10kg,销售单价11.96元/kg,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19.6元;香芹(带根)共购进6kg,销售单价11.96元/kg,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71.76元。执法人员督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香芹及螺丝椒的召回公告,因间隔时间较长,购买者均为散客,无法召回。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十堰市张湾区鑫弘超市销售经营的螺丝椒和香芹(带根)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91.36元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十堰市张湾区鑫弘超市销售的香芹及螺丝椒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整改措施:终止不合格供货商合作,已停止从此次涉事的供货商处采购商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强化进货查验义务的条款理解,明确岗位职责;严格资质审核,今后采购食品,必须现场核对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并留存清晰、有效的复印件;规范票据管理,要求供货方提供规范的进货凭证,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确保所有进货信息可追溯。

    三、张湾区山水秀便利超市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0日,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湾区山水秀便利超市销售的芹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03488136723。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1119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区山水秀便利超市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芹菜系当事人2025年10月19日通过微信小程序(湖北供销商贸集采集配)采购,并于10月20日配送给当事人。该批次芹菜共购进3.4kg,除正常损耗0.1kg以外,其余3.3kg已全部售卖完毕,销售单价7.6元/kg,货值金额25.08元。执法人员督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该批次芹菜的召回公告,因间隔时间较长,购买者均为散客,无法召回。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的芹菜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对所采购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供应商所在地的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山水秀便利超市销售的芹菜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表示将加强员工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货源的采购管理,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做好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工作,建立规范进货台账。

四、张湾区北京北路蔡明纬小吃店经营的煎炸过程用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湾区北京北路蔡明纬小吃店经营的煎炸过程用油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BJ25420300484248728ZX。经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12月8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张湾区北京北路蔡明纬小吃店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9日在张湾区神定河市场自学干货杂粮批发部购进2桶油,20L/桶。当事人主要使用上述煎炸用油炸制油条、面窝等食品,无相关销售记录。当天使用完当事人就把该锅煎炸油给倒掉了,没有继续使用。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张湾区北京北路蔡明纬小吃店经营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张湾区北京北路蔡明纬小吃店经营使用的“煎炸油(自制)”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整改措施: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制定煎炸用油使用标准,明确煎炸用油使用上限次数和更换标准(一天内煎炸次数达到3次后换一次油或者按照一天煎炸次数少于3次也要换一次),缩短使用时间和次数;组织专项培训,强化员工规范操作意识,确保执行到位。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