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见光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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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90312/2024-08833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20日 15:28:01
发布机构
张湾区市场监管局
文号

光线可以对部分药物的结构和化学性质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产生毒性物质,从而严重降低药物的药效和稳定性。因此,这类药物在贮存和注射过程中需要进行避光或者遮光处理,防止用药后产生不良反应。
一、药品的避光贮存与避光注射
药品说明书上通常会表示药品需要在避光或遮光的环境下贮存。药典中对遮光的规定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对避光的规定系指避免日光直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避光和遮光指的是对于药品的贮存环境要求,并不是静脉药物配制后的输注环境要求。而避光输注其实并无明确的定义,一般而言,避光输注是指采用透光性较弱的黑色或棕色布、纸、塑料等制成遮光袋,套在输液瓶上,配以一次性带过滤器的避光输液器,或用黑色塑料薄膜或黑布将输液器缠裹达到避光的要求。
二、避光贮存的药物一定要避光输注吗?
不一定。药品有效期是指在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药物分解掉10%所需要的时间,用t0.9表示,而药品有效期多在2年以上。相对而言,溶解后的药液输注时间大大少于药品的有效期限,即当药物在光照条件下t0.9所需要的时间明显短于药物输注时间时,即需要采取避光输注,反之则不需要避光输注。简单来说,就是在药品分解10%之前能够完成注射就不需要进行避(遮)光处理。
举例说明,如需遮光保存的注射用米卡芬净钠输注时间超过6小时时才需要遮光,6小时内输注完成则不需要:因本品在光线下可慢慢分解,应避免阳光直射。如果从配制到输液结束需时超过6小时,应将输液袋遮光(不必将输液管遮光)。综上所述,要求避(遮)光贮存的药品并不一定需要避(遮)光输液,而要求避(遮)光输液的药品则通常需要避(遮)光贮存。 
三、光敏反应的预防与治疗
许多药物不仅贮存需要遮光,输注时需要避光,患者使用后也需要避免过度光照,以免引发光敏反应的发生。药物光敏反应是指有的人使用某些药物后,外出活动时在短暂接触光线后,皮肤出现刺痛感、红肿、发热、瘙痒、小水泡、疱疹等,类似于日晒斑或日光性皮炎的症状。代表药物有左氧氟沙星、环丙沙星等。

1.预防光敏反应:用药前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了解其是否为光敏药物,对于有光敏反应史的患者应慎用此类药物,在用药期间及停药后5天内, 应尽量少暴露于阳光中, 障蔽日光、穿戴能遮蔽阳光衣物, 做好防止中长波紫外线照射的措施。除此以外, 可调整给药时间, 如培氟沙星在晚上睡前服药, 减少了日光照射, 能更好保证用药安全。
2.治疗光敏反应:发生光敏反应, 应该首先立即停药。将患者迅速置于避光处, 将皮肤上残留的致敏物及时清除, 远离光敏性物质, 避免日光照射。可以考虑使用遮光剂, 根据患者的病情, 重者停药并给予抗过敏药物;光毒性反应特别严重的情况, 应口服抗组胺药及局部或全身使用糖皮质激素,以缓解症状;轻者给予抗组胺类进行治疗, 若出现小水泡, 可用1%庆大霉素湿敷。还可口服胡萝卜素、复方维生素B、维生素C、叶酸等脱敏药进行治疗。


四、光敏反应的预防与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