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解落实“稳经济30条”涉及人社部门工作任务的通知

索引号
011090312/2023-23757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发文单位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16日 16:11:26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抓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文件,以下简称“稳经济30条”)明确的各项政策落地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市委六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市稳经济接续政策,确保“以训送工”奖补、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稳岗留工补助、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一次性来鄂就业补助应补尽补,创业担保贷款、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等政策应享尽享。

二、工作举措

(一)实施“以训送工”奖补政策。精准摸清企业缺工底数,认真制定培训计划,鼓励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与企业签订“以训送工”协议,明确培训完毕输送上岗的薪酬待遇、工作环境、工作强度等岗位信息。鼓励各地组织20人以上的培训班集中签约及培训合格上岗仪式。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九类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输送到协议企业上岗并达到稳定就业条件的,培训补贴按照不超过当地现行补贴标准的120%发放,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本级定点培训机构要率先垂范,全年完成“以训送工”任务不低于200人,其中,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不低于100人,市高级技工学校、市职业技术(集团)学校分别不低于50人。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市高级技工学校、市职业技术(集团)学校应于5月底前分别组织首次30人以上的“以训送工”培训示范班。(责任单位: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各县市区人社局)

(二)发放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经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检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在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用人单位与新增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时享受补贴人员须在岗发工资且在该单位参保。(责任单位: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各县市区人社局)

(三)支持企业稳岗留工。对2023年一季度末稳岗留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2022年末的企业,按照规模30—99人企业1万元/家、规模100—499人企业2万元/家、规模500人以上企业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申领企业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2)用工人数不少于30人(以参保缴费人数为准);(3)2023年一季度末稳岗留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不低于2022年末的企业;(4)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各地在办理时采取信息比对、提取数据等措施,实行“免申即享”,将补贴直接发放至符合条件企业账户。(责任单位: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各县市区人社局)

(四)发放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企业,可申请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执行至2023年底)。

2.各类企业对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可申请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企业招用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上年度9月1日以后退役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保费且申请时处于就业状态),可申请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4.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并办理就业登记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责任单位: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各县市区人社局)

(五)发放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办理就业登记的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按用人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对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责任单位: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科、各县市区人社局)

(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效能,力争2023年底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在贷余额突破28亿元,带动就业1万人。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2023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从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部分贴息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政策执行,各地人社部门做好沟通衔接。(责任单位: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各县市区人社局)

(七)支持个人来鄂就业。2023年一季度首次来鄂和外省返乡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即两类人员:(1)首次来堰就业人员:指湖北省以外户籍人员于2023年一季度首次在十堰本地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2)外省返乡就业人员:指十堰市户籍人员由外省返乡于2023年一季度首次在十堰本地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各地在办理时采取信息比对、提取数据等措施,实行“免申即享”,将补贴直接发放至符合条件人员个人账户。(责任单位: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各县市区人社局)

(八)实施金融助企稳岗。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的小微企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标准:(1)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2)用工人数不少于10人(以参保缴费人数为准);(3)上年度用工人数未减少且申请贷款时用工人数不低于上年末水平;(4)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等。企业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给予原则上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责任单位: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各县市区人社局)

以上二、三、四、五、七项政策均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办理,一、六、八项政策按既定要求由市、县两级分级办理。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稳经济30条”政策落地落实,成立全市人社系统落实“稳经济30条”工作领导小组。

(二)压实工作责任。落实“稳经济30条”是当前全省、全市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县(市、区)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决策部署上来,从保持经济稳健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落实“稳经济30条”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要迅速成立工作专班,指定专人负责,细化落实举措,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涉及社保数据比对事项,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统一向市社会保险局、原信息中心提出比对需求。

(三)强化督办落实。建立政策落实情况周调度机制,对落实政策不力的县(市、区)采取发提醒函、督办函、约谈等方式推动责任落实。各县(市、区)要及时跟进,全面掌握政策落地情况,根据工作实际,动态完善落实措施,不断提高政策落实精准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广泛宣传政策。各县(市、区)要通过官方网站、主流媒体等平台对省、市系列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报道。要结合实际,创新方式方法,积极通过短视频、在线直播等各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要组织宣传小分队上门服务,向企业宣传解读政策,尤其是全市138家重点企业要全部宣讲到位。各地要开展“以训送工”集中签约、创业担保贷款、稳岗扩岗专项贷款集中授信发放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7日    


附件:张湾区稳经济“30条”相关就业政策及经办流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