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交通补助
对有组织跨省和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劳动力,且与就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务工收入证明)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有组织跨省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有组织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咨询电话:0719-8523799
就业创业培训政策
脱贫劳动力在辖区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驾驶技术培训的,对于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给予直补(培训课时满3个月及以上补2000元,满2个月且不足3个月的补1500元)。脱贫劳动力在驾驶员培训合格后且出具考试费发票的给予432元补贴;脱贫劳动力在辖区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各类就业技能、创业培训等项目,培训期间每人每天给予40元的生活费和交通费补助,最长不超过3个月。
咨询电话:0719-8518608,0719-8520390
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脱贫劳动力,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咨询电话:0719-8518068
农家乐创业补贴
脱贫劳动力新开办农家乐带动就业3人以上,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经张湾区文化和旅游局评定为星级农家乐的,每户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并对每吸纳1个脱贫劳动力给予每人2000元,总额不超过20000元的吸纳就业补贴。
咨询电话:0719-8518068
一次性就业补贴
对于辖区内脱贫劳动力转移在市内实现初次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5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对转移市外初次就业的,与就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贴(含500元交通补贴)。与就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是提供务工收入证明(需就业单位签字盖章,提供就业单位劳资或是人事工作联系方式),且仍在就业的,可按照稳定就业人员,给予600元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咨询电话:0719-8523799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560元。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按规定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保卡账户。
咨询电话:0719-8518091
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奖补
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的各类企业(包括农资企业、农业经营主体或扶贫加工点、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可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补。
咨询电话:0719-8518092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人员就业认定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人员是指招用的脱贫人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认定申请。
咨询电话:0719-8518092
创业担保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可申请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400万元。对还款积极、带动能力强的、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持续享受创业担保贷部分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咨询电话:0719-8518068
乡村公益性岗位
脱贫劳动力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1800元/月,公益性岗位补贴直补到公岗人员个人账户。
咨询电话:0719-8518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