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1090312/2020-02045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19日 17:56:41

  2020年1月21日,张湾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20〕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文件精神,切实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提高市场监管效率,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印发《通知》。


  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的要求。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优化执法方式,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市场监管方式的迫切需要。随着简政放权的不断推进,市场主体大量增长,各类新业态层出不穷,一些领域风险突出,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新挑战。加快建设新型监管机制,是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的重大创新,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 境的有力举措,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


  三是我省部分市州对开展部门联合抽查已经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我省部分市州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自去年以来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探索监管新模式,为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探索了可行性路径,积累了经验。


  二、关于《通知》中主要内容的解读:


  一是《通知》确立了工作目标。即在区市场监管领域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 的新型监管机制。明确了未来三年的工作目标,2020年2底前,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建立完善“一单(抽查事项清单)、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 员名录库)、一细则(抽查工作细则)”,实现双随机抽查全业务融合、全流程整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形成常态化机制。2020年底前,实现区政府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在市场 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到2023 年底前,全区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是《通知》明确细化了工作任务及职责。明确了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新型监管体制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建设统一监管平台、建设完善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科学制定抽查计划、科学实施抽查检查、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等八项任务;同时明确了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承担的工作职责。


  三是《通知》中明确要求强化组织保障。明确了区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适应本辖区监管实际的实施办法,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保障。同时,以“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为原则制定了应予追责和可免于追责的条款。


  三、对有关重点问题的解读:


  一是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范围问题。根据市政府办文件精神,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包括市场监管、区政府办(区金融办)、市公安局张湾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张湾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等23个部门。


  二是依托省级监管平台,满足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系统内部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的全过程使用需求。


  三是联合抽查计划的制定和牵头部门确定问题。综合考虑监管实际,明确区人民政府要结合监管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的抽查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制定本辖区部门联合抽查年度计划。联合抽查计划由主要发起部门作 为牵头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完成检查结果的录入公示工作。


  四是追责免责的定性问题。《实施意见》依据国务院文件精神,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以“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为原则明确履 职尽责标准和评判界线,明确了5种应予追责的情形和5种可免予追责的情形,既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又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 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