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张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索引号
011090312/2025-31360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张湾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3月27日 10:49:04

一、起草背景

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三资”管理是保障农业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对“三农”工作要求,遏制农村集体“三资”的流失与浪费,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14年7月出台的《张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办法》(张政办发〔2014〕52号)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及管理模式,需修订出台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张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流程和管理体系,在上级尚未修订并出台新的管理办法的前提下,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区农业农村局在《张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试行办法》(张政办发〔2014〕52号)基础上,起草了《张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

(一)坚持依法起草。紧紧围绕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村发〔2014〕10号)规定和《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修订了《管理办法(试行)》,确保各项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

(二)坚持民主起草。起草过程中区农业农村局多次与区财政研讨,并征求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建议。根据研讨和征求意见,及时对《管理办法(试行)》整体结构和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区司法局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合法性审查,8月16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三、《管理办法(试行)》的调整内容

本次修改对原来的部分内容及结构进行了调整细化。一是根据农业农村局工作职责把原来涉及的社区去掉了;二是根据现行一个单位只允许设立一个账户要求,把资金管理办法中征地及拆迁资金开设银行专户管理部分去掉了;三是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在资产和资源管理办法分别增加了:根据张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按照限额标准分别由村乡镇、区采取相应的方式组织开展交易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规范管理


张湾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