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8〕5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0〕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对象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区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我区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400万元。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执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材料(个人):
1.湖北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申请表(原件2份);
2.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原件审验、复印件各2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4.合伙人身份证(原件审验、复印件2份,仅合伙经营提供);
5.企业信息查询单(原件1份、复印件1份,仅企业提供)。
(企业):
1.湖北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申请表(原件3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
3.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审验、必要时提供复印件);
4.职工花名册(原件3份);
5.企业与新招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审验、复印件1份);
6.新招用员工工资发放凭证(原件审验、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
1.申请。微信小程序“十堰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或申请人在创业所在地(营业执照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
2.受理。核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若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3.审核。为申请人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业务,并在系统中记录相关情况。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转交经办银行,不符合的退回;
4.银行受理。经办银行受理后,预约客户实地调查并现场收集资料;
5.审批。经办银行贷款审批;
6.发放。经办银行审批通过后签订借款协议并落实担保措施后发放贷款;
7.财政贴息。由经办银行按季度给予财政提供贴息表,财政审核后将贴息资金按季度拨付给经办银行。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按政策享受,及时申报
办理时限:15天
办理地点:张湾区高端装备工业园科技研发中心大楼812创业指导股
办理结果及告知方式:电话告知
咨询电话:0719-8518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