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22〕27号 关于印发《张湾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1090312/2022-52473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张湾区政府办
发文字号
张政办发〔2022〕27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09日 09:24:20
效力状态
有效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湾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2〕27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城经济开发区、十堰工业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张湾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28 日

  


  


  

张湾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参保范围及对象

  

凡具有张湾区城乡户籍、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3000、4000 元 14 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以后依据辖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区政府设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 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 30 元;对选择 200 元至 400 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5 元;对选择 500 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 60 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地方政府按 2:1 负担。

  

(四)政府代缴。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 100 元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规范个人账户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区政府将根据中央、省政府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及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 1 年,每月加发 1 元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区政府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 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 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 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 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按月领取,其中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以本办法实施之月起,享受按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 15 年, 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本办法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参保后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七、丧葬补助金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当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到户口所在村(社区)申报,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 10 个月确定,所需资金由区政府负担。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出地与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含自行试点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方转入先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与监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 责,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及投资运营情况公布制度,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1.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其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2.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新区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努力做好各自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的组织实施和相关协调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新区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提供咨询、查询服务,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建立完善的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全面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实施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宣传、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和专项监察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及收支管理。

  

区民政局要积极做好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认定工作,积极配合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符合参保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参保缴费等工作。

  

区审计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强化基金监督,杜绝虚报、冒领、拖欠、挤占、截留、挪用基金和违规操作基金问题的发生,以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紧紧依托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新区、村(社区),做好城乡适龄人员参保登记、审核、发放等各环节服务工作,方便广大城乡适龄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新区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城乡居民参保的组织动员工作,开展所属区域摸底、参保登记等工作,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每年定期对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开展生存认证,及时向区社保经办机构上报死亡人员相关信息资料,确保适龄参保人员数据及个人信息的真实准确。

  

十二、其他事项

  

1.本实施办法由张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我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