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23〕28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湾区生产经营单位岗(班)前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11090312/2024-05250
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
张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张政办发〔2023〕28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1日 15:30:00
效力状态
有效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湾区生产经营单位岗(班)前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城经济开发区、十堰工业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安委会各专委会及成员单位:

《张湾区生产经营单位岗(班)前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已经十届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张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1

  


  


  

张湾区生产经营单位岗前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全面防范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所有工、矿、商贸企业,其他行业企业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参照施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岗(班)前安全培训指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新入职前开展的“三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认真组织从业人员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考核;从业人员每日上岗前,所在班组或车间应当开展岗(班)前安全警示教育,并如实记录。

  

第四条 岗(班)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思想意识、精神状态、知识技能、应急处置等。

  

主要内容为:提出安全要求,重申安全纪律规定,对工作期间相关安全事项进行再明确、再提醒、再要求;组织安全检查,对携带装备工具或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进行安全检查;明确应急措施,组织熟悉应急预案,特别是发生意外情况时现场应急处置的措施方法步骤等;其他相关事宜。

  

具体分为:

  

(一)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工艺流程中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作业现场的安全职责、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作业岗位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伤亡事故及注意事项;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操作规程及强制性要求;

  

4.劳动防护用品佩戴要求,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5.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五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岗(班)前安全培训做好记录和存档,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及负责人员等有关文字记录材料、图片,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落实岗(班)前安全培训的主体,应当把岗(班)前安全培训纳入本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措施办法,组织督促车间(项目部)、班(组)具体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巡回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新区),负责督导检查本地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岗(班)前安全培训落实情况,对未认真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依法顶格处罚。

  

没有执法权的单位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认真开展岗(班)前安全培训情况的,依法进行线索移交,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岗(班)前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落实。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