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25〕10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湾辖区堵河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1090312/2025-56382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张政办发〔2025〕10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31日 14:51:15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城经济开发区、十堰工业新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为加强张湾区堵河流域重点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垂钓行为,维护水域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张湾辖区堵河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31日           


张湾辖区堵河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张湾辖区堵河流域重点水域的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垂钓范围是指在堵河流域张湾区水域(原黄龙镇堰石村与郧阳区叶大乡交界处至方滩乡与郧阳区交界处)进行的非生产性垂钓活动,渔获物不用于经营交易。凡在上述水域从事垂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垂钓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辖区内垂钓日常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禁止垂钓区域、方式及环境保护

第四条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垂钓:

1.堵河鳜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黄龙滩水库张湾区境内水域);

2.黄龙大坝出水口至黄龙大桥段水域;

3.陡峭、滑坡、落石区域和水流湍急区域等危险地段;

4.丹江口库区(170米水位线以下)消落地已实施物理隔离围网区域。

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外区域应在适宜区域并且该区域不影响生态环境下,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进行非生产性垂钓,每人每天一次性钓获物应控制在10公斤以内,单条渔获物重量达到10公斤或10公斤以上的,当日不得再进行垂钓,超出渔获物必须放回原水体,超出视为生产性捕捞。

第六条垂钓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

(二)使用探鱼设备、无人机(船)等辅助装置工具垂钓;

(三)使用有毒有害饵料、窝料和添加剂垂钓;

(四)使用泥鳅、鱼虾等水生生物活体作为饵料、窝料垂钓;

(五)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垂钓;

(六)买卖、交易天然水域渔获物;

(七)其他依法禁止的垂钓行为。

第七条加强垂钓水域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第八条垂钓人员要爱护环境,不得有在河堤内搭建简易棚、乱丢垃圾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九条严禁在天然水域擅自举办团体性大型垂钓活动。

第三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坚持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止、处罚违规垂钓行为,在醒目位置标注禁钓区域,加大宣传力度,共同规范垂钓行为。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在执法过程中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