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推进司法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结合我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决定在本辖区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经张湾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决定,张湾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共计99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80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19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在张湾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因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社会公告期限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二)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个人申请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直接向张湾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
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张湾区司法局推荐。
(三)资格审查
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当面考察,并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四)确定拟任人选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五)任前公示
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七)就职宣誓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四、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
(一)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四)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五、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29日
(二)报名地点:张湾区司法局基层股(张湾区社会治理中心7楼,十堰市车城路43号),联系人:吴军超,电话:0719-8626056。
(三)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提交人民陪审员选任推荐表,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提交人民陪审员选任个人申请表。(推荐表、申请表模板可通过张湾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或向区司法局及常住居住地、户籍地司法所获取,一式一份)
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1张。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张湾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1.湖北省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2.湖北省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
十堰市张湾区司法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附件1:湖北省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docx
附件:附件2:湖北省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