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式解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湾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1090312/2023-62708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张湾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29日 17:50:00

1、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我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何时启动?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是何时执行的?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国务院制定基本政策、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区是全国第三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试点县市,从2011年7月1日启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张湾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企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有哪些不一样特点?

答:企业养老保险主要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实行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一是实行个人缴费、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居民给予相应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二是个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三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方式。个人、集体、国家合理分担保险责任,各级政府对参保城乡居民实行缴费补贴政策。

3、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凡具有我区城乡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4、城乡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持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1寸白底彩照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由社区、村委会(协办员)将相关资料报街办、乡镇人力资源保障服务中心。街办、乡镇人力资源保障服务中心到区居保局审核后为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

5、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我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二个档次,实行按年一次性缴费,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6、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补缴?

答: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最多可补14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得少于15年。截止2011年6月30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居民,不需补缴。

7、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答: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目前我区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

8、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包括哪些资金?

答: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和利息;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缴费的资助和利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

9、政府对参保人缴费有什么补贴?

答:从2015年开始政府对参保人按规定按年缴费的,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地方财政负担1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5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30元,地方财政负担1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40元,地方财政负担20元。

10、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如何补贴?

答:对已办理1-2级残疾证的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经相关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后,地方政府按最低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

11、享受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按规定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可以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12、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发放领取?

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和符合参保条件子女的参保缴费证明等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到所在社区、村委会申报,经居保局审核、审批后,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13、享受城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的有何待遇?

答: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当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户口所在村(社区)申报,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14、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后又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怎么办?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后又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含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军人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影响参保人继续缴纳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费,待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金条件时,参保人因提前6个月向社保部门提出养老保险转移申请,办理跨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手续。待办理完转移接续手续后合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计算养老保险待遇。依据相关规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能办理注销个人账户手续,参保人死亡的除外。